
律师简介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拥有百余件案件的代理经验,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同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一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有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她的执业领域广泛,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企业破产业务,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刑事案件,精通刑事诉讼程序,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也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手汽车欺诈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贾某某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也完成了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
然而,购车后不久,贾某某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贾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确认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商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
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过重大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034元,但汽车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向贾某某披露该关键信息。贾某某就此事与汽车商协商,汽车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贾某某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汽车商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汽车商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判令汽车商赔偿车辆保险费、检测费、维修费用等实际支出共计5166元;判令汽车商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6000元;判令汽车商承担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025.8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判令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购车款代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商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商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商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汽车商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在审理过程中对汽车商提交的《公证书》进行了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案涉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商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商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强化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导委托人收集了包括《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协助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程序,及时回应对方提出的各项抗辩意见,有效推动案件进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XX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
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新XX某西XX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关键证据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该表述构成对农业公司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被告二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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