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担任基金公司法人有风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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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为法人代表,是要对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如果是有的实际控制人心存不良想法,公司被起诉有的情况下是要负个人连带责任的。
在我国担任基金公司法人有风险吗?

基金公司的主要工作项目包括一些基金理财投资,证券业务和其他的金融资产管理等业务。我国境内的基金公司在创办的时候,都需要经过证券委员会的调查和审核以后才能够通过,当然基金公司也肯定有法人代表,在担任法人代表之前,这部分人员肯定就需要知道,在我国担任基金公司法人有风险吗?

一、在我国担任基金公司法人有风险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则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此外,在企业的偷税漏税、走私、消防、安全生产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有关机关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二、基金法人的特点有:

第一,它是将一定的财产拟制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基金”从汉语语义上来看,应该是指一定的财产集合体,但通过法律的拟制,它也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并且以基金的名义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例如基金可以在银行中开设账户,开放式基金也可以在交易所设立户头,基金还可以独立地纳税,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以基金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金既独立于投资人,也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第二,它是一种集合投资人的资金的法人。它以基金的名义赎回独立份额,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也可以采取封闭式的运作方式,开放式的金额可以赎回、可以转让,而封闭式基金在约定期间之内不能转让,也不能赎回。封闭式基金所吸收的投资人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而开放式基金对此没有严格的限制。

第三,它通常都需要采取信托的方式而进行资金的管理运作。“财团制度乃大陆法系各国所采之制度,至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信托制度,此种制度并非将一定之财产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乃使之归属于特定之管理人(受托人),但定有维持管理之特别方法,使该财产不失其独立性与管理之永续性,申言之,即将信托财产,与该受托人之固有财产,截然划分,且就受托人之资格设有限制,并对于信托事业之管理严加监督,务使信托财产之使命能完成者是也。”∞基金需要采取信托的方式而进行资金的管理运作,这就是说,投资者需要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信托合同进行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和合同的特别约定来确定。

正是因为基金是通过信托来运作的,所以投资者一旦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将形成一项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必须要将信托财产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分开的,并应当维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和受托人自有的财产应当建立不同的账目分别管理,对于基金产生的债务,应该由基金来承担。反映在对因经营基金而产生的债务,法院只能对基金强制执行,而不能对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正是因为基金法人要以基金清偿债务,在基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也不能以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来清偿,所以I基金属于独立的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基金既不属于财团法人,也不是社团法人。因为投资人在投入一定财产之后,该投资资金就与其相分离,投资人不参与财产的管理,而完全交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投资人只能按照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但并没有公司中股东所享有的社员权。其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在于,基金属于营利性质的,基金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营利。与传统民法上财团法人的公益性目的不同。

其实担任任何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虽然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代替公司行使一定的职权,好像在某些人眼中看来,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本就是属于权力的最高层。那么法人代表不可能仅仅拥有权力却不需要负责任,基金公司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违反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的,都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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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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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什么是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风险负担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訂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毀损、滅失的损失由何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規定,在当事人沒有特別约定的情況下,标的物毀损、滅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一)危险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区分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关键是要确定一定损害的发生是否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风险责任解决的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标的物发生意外的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负担意外风险责任本身并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而违约责任解决的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在发生意外风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是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是有过错的。一般来说,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因为不考虑过错问题,对于一些当事人没有过错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仍然要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风险负担适用的范围就相对狭小,主要仅限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不能。但是,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所以对一些引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过错,则不应当使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样,风险负担适用的范围限度较为宽泛。
(二)关于适用的范围。就适用范围而言,一方面,违约责任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合同,无论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均可适用违约责任,而风险负担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另一方面,就双务合同而言,违约责任是普遍适用的,而风险负担主要适用于交付标的物的双务合同,重点是买卖合同。意外风险责任一般并不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的适用问题。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违约责任中不应当包括意外风险的责任。
(三)关于适用的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总则中确立了严格责任,而在《合同法》分则中则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但对风险负担而言,因为主要是对一种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的规则,其适用的前提是损害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对损失的分担主要采取公平原则。
(四)关于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会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么对违约责任的免除是否也属于风险的内涵我认为,任何责任的免除都不是风险负担要解决的问题,而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这一点也是违约责任和风险负担的区别。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毁损灭失以后,将发生实际履行的免除问题。这便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但对于标的物毁损灭失本身的风险如何分配,如何分担,则属于风险负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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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质量有哪些风险?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2、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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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1、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来看,购买基金比购买股票的风险更高。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是属于仆人替主人代管资金的性质,在管理过程中,无论是代理银行还是基金管理公司都不承担风险,因此认为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储蓄是误区,不管赔赚管理人都将收取较高的手续费,这也导致开放式基金管理成本高,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通常人们认为在银行购买的开放式基金,是高于银行利息,低于股市风险的投资品种,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开放基金不能旱涝保收,如果股市出现意外风险,大家都将争先赎回,净值可能会低于面值,这是指投资者如1元钱买进,紧急赎回时可能只剩6角、4角了。在投资者急需用钱的时候,也要7天之后才能赎回,基金比储蓄、债券收益高,而风险低于股票,但这只是就专业人员比散户的投资水平高而言。与股市相比,基金市场缺乏相应的民事赔偿法规,投资者一旦受到经济侵害,根本无法追索。
2、由于眼下的基金市场是“小鬼儿当家”,投资者将不得不面临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缺乏类似股东大会这样的监管机制,基金的购买者根本无法行使“资金主人”的权利,只得听凭“仆人”做主。于是可能会出现基金管理公司用投资者的钱给自己谋利的情况。
3、由于巨额赎回制没有严格界定,因此只规定在巨额赎回时,华安创新管理公司可拒付,这是不公平的。
由于股市大势不好,巨额赎回会时常发生,因此基金购买者不能及时赎回的可能性较大。
4、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不齐全,处于单边市场状态,没有做空机制,一旦大市不好,投资者普遍出逃。尽管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制度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也将迫使基金管理者更好地经营,但单边市场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风险不光取决于基金的选股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大市的整体好坏。
5、投资开放式基金还必须承担高手续费经营的风险。现有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太高。以一个买入卖出过程计算,开放式基金的手续费比封闭式基金高3倍。这意味着开放式基金的经营难度极大,因为只有更好地经营,才有可能为投资人提供可观的回报。但由于经营收益的一部分已作为手续费被“吃”掉了,所以,想从开放式基金获高收益更难。
对于私募基金会倒闭吗的问题,私募基金是以公司性质存在的是允许倒闭的,同时私募基金也可以申请破产。虽然私募基金收益非常丰厚,但是私募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也相当大,加上近些年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相当的严格,投资私募基金也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投资者需要谨慎思考之后再做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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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来看,购买基金比购买股票的风险更高。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是属于仆人替主人代管资金的性质,在管理过程中,无论是代理银行还是基金管理公司都不承担风险,因此认为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低于股票,收益高于储蓄是误区,不管赔赚管理人都将收取较高的手续费,这也导致开放式基金管理成本高,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通常人们认为在银行购买的开放式基金,是高于银行利息,低于股市风险的投资品种,这是错误的,实际上开放基金不能旱涝保收,如果股市出现意外风险,大家都将争先赎回,净值可能会低于面值,这是指投资者如1元钱买进,紧急赎回时可能只剩6角、4角了。在投资者急需用钱的时候,也要7天之后才能赎回,基金比储蓄、债券收益高,而风险低于股票,但这只是就专业人员比散户的投资水平高而言。与股市相比,基金市场缺乏相应的民事赔偿法规,投资者一旦受到经济侵害,根本无法追索。
2、由于眼下的基金市场是“小鬼儿当家”,投资者将不得不面临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
由于缺乏类似股东大会这样的监管机制,基金的购买者根本无法行使“资金主人”的权利,只得听凭“仆人”做主。于是可能会出现基金管理公司用投资者的钱给自己谋利的情况。
3、由于巨额赎回制没有严格界定,因此只规定在巨额赎回时,华安创新管理公司可拒付,这是不公平的。
由于股市大势不好,巨额赎回会时常发生,因此基金购买者不能及时赎回的可能性较大。
4、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不齐全,处于单边市场状态,没有做空机制,一旦大市不好,投资者普遍出逃。尽管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制度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也将迫使基金管理者更好地经营,但单边市场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风险不光取决于基金的选股水平,而且更多地取决于大市的整体好坏。
5、投资开放式基金还必须承担高手续费经营的风险。现有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太高。以一个买入卖出过程计算,开放式基金的手续费比封闭式基金高3倍。这意味着开放式基金的经营难度极大,因为只有更好地经营,才有可能为投资人提供可观的回报。但由于经营收益的一部分已作为手续费被“吃”掉了,所以,想从开放式基金获高收益更难。
对于私募基金会倒闭吗的问题,私募基金是以公司性质存在的是允许倒闭的,同时私募基金也可以申请破产。虽然私募基金收益非常丰厚,但是私募基金投资,存在的风险也相当大,加上近些年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相当的严格,投资私募基金也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投资者需要谨慎思考之后再做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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