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归档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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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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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 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行政处罚文书归档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行政单位对生活当中一些违法乱纪的公民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以后,可能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只需要配合行政单位的处罚结果,但是国家的行政单位是需要对行政处罚书的文书进行归档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一个法律常识就是,行政处罚文书归档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文书归档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 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处罚决定书;

(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7)备考表;

(8)卷底。

2、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

(4)行政处罚审批表;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重大案体讨论记录;

(7)案件合议记录;

(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

(9)立案申请表;

(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

(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17)行政处理通知书;

(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

(23)送达回证;

(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

(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 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

(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

(30)备考表;

(31)卷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过如果想要了解的话,通过小编的介绍也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文书在进行归档的时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简易程序,一种是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归档,按照对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结案报告等顺序归档。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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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叔叔犯了法,被依法刑事拘留了,想知道目前的行政处罚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顺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正卷、副卷)(正卷)
三、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六、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1、询问通知书;
2、查封(扣押、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7、听证通知书等。
七、送达回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与其他法律文书对应);
4、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
5、公告送达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张贴的公告。
八、听证笔录
九、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二(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三(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当事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9、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
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
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
3、勘验笔录; 1
4、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财物处理单据
1、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 十
一、其他有关材料 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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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农村里面的时候,伙同别人一起出去野炊,被当地部门处罚了,林业行政处罚文档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
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
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3
2、4
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3
8、3
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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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按什么顺序提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专利申请文件按什么顺序提交,专利权中三类的含义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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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接触到较多的案件都涉及到行政处罚,所以想要问问谁知道行政处罚文书归档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立卷是将办理完毕并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公文,依其在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一定规律组合成为保管单位--案卷的工作过程。立卷的组织程序,
首先在立卷前制订具体计划,拟制本年度文件分类归卷的条目,称为立卷类目。它是以条款形式写成的,每个条款包括一组文件的作者、问题与名称,后面注明保管期限。条款的名称就是预拟的案卷标题。
其次做好平时归卷,已收集的文件,随时或定期按立卷类目所列有关条款归人卷夹。
最后,年终全面检查调整,
然后确定组卷。组成案卷后,对卷内文件进行系统化和案卷的技术加工,包括:卷内文件的系统排列、编写卷内文件的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卷末备考表、装订成卷、填写案卷封面。
归档,是指文书部门将办理完毕且有保存价值的文件,经系统整理交档案室或档案馆保存的过程。归档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制度,又叫“归档制度”。1)要实行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就是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后定期向档案室移交。2)移交的时间一般在第二年上半年, 一些专门性文件或驻地分散的个别业务单位的文件,可推迟至第二年的下半年。
律师,您好!舅妈接到了一份行政处罚的通知,要做相关笔录。请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主体文书的具体材料顺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
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执法人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场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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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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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顺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会对处罚人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告诉其依据等。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公民或者是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会依法的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会客观的公证的进行调查保证每一个人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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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有什么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依据。当场档案行政处罚是在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的档案行政处罚。这是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与一般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最明显的区别。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不必经过较复杂的调查、取证等程序,只要当场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并且档案违法事实确凿,档案法律、法规或者合法的规章明确规定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少量罚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并同时责令档案违法当事人改正档案违法行为。因此,简易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充分保障了档案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并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档案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结合档案行政处罚实践,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要有法定依据,也就是说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档案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根据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果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对档案违法当事人不能给予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档案违法当事人的当场档案行政处罚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作出决定,不能随意进行档案行政处罚。 二是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对那些轻微档案违法案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看到或者很容易查明档案违法案件事实,如档案违法当事人随意损毁、丢失档案,或擅自提供、抄录档案等档案违法行为,可由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三是只能处以一定罚款和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只能处以五十元以下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档案行政处罚。这就是说,即使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要对公民给予五十元以上或者对法人给予一千元以上罚款的档案行政处罚,也不能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要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总而言之,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档案违法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当场发现的,被档案行政处罚无异议的档案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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