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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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适用次序因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组织可先提起行政复议。对特定情形,如涉及自然资源权益、纳税争议或审计决定异议,需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复议不满意可再行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总之,复议与诉讼的顺序需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之间适用的先后次序,会因事而异。

在一般状况下,如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若是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抑或是省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疑虑,则需向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

倘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依然不满意,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也拥有权利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期望由国务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公正的裁决。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必需先完成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够进行诉讼

比如,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其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益时,应首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仍然有所不满,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另外,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上产生纠纷,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方能依法提出行政复议需求。

再者,如果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先行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衔接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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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诉讼保全有无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保全有无先后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有无先后顺序
保全有先后顺序,当两个对同一物品进行保全,由先保全的受理。
什么叫做保全诉讼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申请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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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诉讼保全的先后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诉讼保全的先后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有先后顺序,当两个对同一物品进行保全,由先保全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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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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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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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行政复议,想请问税务行政复议优先办理可行吗,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律师回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经查明有关行政争议的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相关和解内容,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调解、和解时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充分参与、陈述表达与知悉案情的权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
(三)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中,当事人就所涉权属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或者该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需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因行政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新的协议或自愿解除原合同的;
(五)因土地征收、征用或出让、房屋拆迁、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或群体性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社会稳定的;
(六)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署名确认;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 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经特别授权的工作人员参加。 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请求(答复)及理由;
(三)查明认定的事实;
(四)协调结果与依据。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以上内容中的争议理由及查明事实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或省略。 和解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和解结果。 第九条 调解、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二)当事人对调解、和解事项具有处分权; (三)第三人无异议。调解内容或和解协议可能影响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或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书面同意接受或在和解协议上署名予以明确认可; (四)调解笔录、和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
(五)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
(六)不具有本办法的禁止性内容。 第十条 调解笔录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和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确认准许:
(一)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性规定和法律原则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滥用权力或权利,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确认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署名或盖章予以确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解笔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同时,一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和解协议的,下达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十二条 在调解、和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一致而妥协认可形成的证据材料,除当事人已根据调解笔录、和解协议履行部分外,如未能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不得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或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笔录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效力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未被确认准许的,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调解、税务行政复议优先和解为由拖延案件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该调解、和解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再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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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申请有先后顺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仲裁与诉讼的提起有先后顺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与诉讼的提起有先后顺序吗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与诉讼的提起有先后顺序吗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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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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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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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行政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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