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之间适用的先后次序,会因事而异。
在一般状况下,如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持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若是对国务院所属部门,抑或是省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疑虑,则需向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
倘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依然不满意,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也拥有权利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期望由国务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公正的裁决。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中,必需先完成行政复议程序才能够进行诉讼。
比如,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针对其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益时,应首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仍然有所不满,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
另外,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上产生纠纷,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方能依法提出行政复议需求。
再者,如果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先行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么衔接
1、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争议,它们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解决行政争议。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纷争解决的机关不同以及依据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
而在原告选择方面,既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如果同时选择了复议和诉讼,则应复议在先、诉讼在后,而不能在诉讼之后再申请复议,更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先后顺序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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