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未成年有什么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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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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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极容易被影响和伤害,所以未成年人一直都是国家的重点保护对象。国家除了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在《民法典》中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未成年有什么新规定呢?

一、虐待未成年人,父母要被“替换”

1、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因为《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典》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二、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可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也可以与班上同学交换价值差不多的玩具,这时未成年人其实是在订立合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未成年人8周岁后的发明受保护和承认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下成长。如果上学期间有了发明创造,根据《民法典》,也是受到承认和保护的。

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订立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金额越来越大的合同。未成年人或会在上学之余参加一些私立的兴趣培训班或者进入私立学校读书,这样就将发生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合同,由此产生更多权利、义务。

五、未成年人会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未成年人靠自己工作,有能力养活自己了,则算是成年了。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其他

1、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只有增没有减,可见国家对祖国未来的栋梁是相当重视的。另外,我国未成年的年龄界限也有了重大的调整,从以往的10岁调整到了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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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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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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