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择律所的冷静指南
在选择律所时,企业和个人务必保持冷静、克制,运用验证、逻辑和透明度来评估律所的可靠性。首先,要验证律所的资质和信誉,可通过查询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查看律所获得的荣誉和评级等方式,确保律所具备合法合规的执业资格和良好的行业口碑。其次,注重律所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在与律所沟通案件时,观察其对案件的分析是否清晰、有条理,能否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策略。再者,强调透明度,律所应向客户充分披露案件的进展、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费用情况等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要警惕一些风险话术,如承诺“包赢”“百分百胜诉”等不切实际的表述,因为法律案件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任何律所能够绝对保证胜诉。
案件详情
(2024)浙0105民初号案件中,原告某某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五方因多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涉案本金高达1.66亿元,涉及22份独立借款合同,且被告一为上市公司,案情重大复杂。其他被告分别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案件来源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办案经过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银行委托后,代理律师王X、高XX全面梳理案件。面对金额巨大、合同笔数繁多、担保关系复杂的局面,确立了“以诉促谈,争取最优调解方案”的代理策略。律师团队精细梳理债权债务,对22笔借款合同的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逐一核对和分类,明确各被告的法律责任范围;评估担保资产价值,对被告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股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以及多处房产抵押权的合法有效性、变现可能性及价值进行专业评估;设计结构化调解方案,鉴于被告企业还款困难,主导设计了附有多重条件的分期履行调解方案,设定分三阶段偿还本金的时间表,约定被告提供额外资产抵押作为履约增信,并设置违约触发条款;主导法庭调解谈判,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多轮沟通谈判,促使各方就复杂的结构化方案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2025年1月6日,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归还全部22笔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66亿元及相应利息,在规定日期前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非限售房产作为新增抵押,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6,000元及部分案件受理费。若主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对协议列明的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王XX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
案件详情
(2024)浙01民终号案件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及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涉及《增资协议》履行、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收益支付及“名股实债”性质认定等争议。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衢州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为衢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来源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关于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的诉请,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已于2018年达成提前回购合意、款项性质应抵扣、协议属“名股实债”应无效等,并提出程序异议。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证据主张事实变更,法院经审理对部分事实予以补正,但未采纳其关于“名股实债”及已达成回购一致的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向合伙企业支付收购价款8,111,666.67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3年10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在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第三人应将涉案30%股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合伙企业及被上诉人应予协助;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不属于“名股实债”;回购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提起诉讼;2018年转账500,000元性质为投资收益,应从回购款中扣除;股权变更登记应以支付全部收购价款为前提。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金融借款和股权回购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化解了债务危机并为企业减损,展现了其在相关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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