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该怎么申请呢?遇到这样的案件我们到底最应该做的是什么,律图小编整理出了遇到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这类法律问题是应该做的和可以做的,需要知道的是,国家赔偿监督具备申诉保障,所以大家如果对宣判结果存疑可以大胆上诉。
一、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该怎么申请
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首先应该详细描述案情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让其帮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结合案情和律师谈妥代理费,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您可以根据您对律师的判断,自主选择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
二、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的申诉保障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此种形式进入赔偿监督程序的。
《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例如,第三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发生权利义务转移时申诉主体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在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形下,哪些主体有权申诉,本条对此予以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终止的申诉主体,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死亡后有多名继承人时的申诉主体,以及部分人行使或者放弃权利对其他人的效力,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申诉主体。本条规定实际吸收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方面规定效力所及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了申诉权。又如第二十三条赔偿监督程序中止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程序开始后便应当连续进行,但有时出现特殊情况导致程序不能或不宜进行,需要暂时停止。
这些特殊情形包括主体资格出现问题,即申诉审查、申诉后重新审理阶段出现的申诉人、被申诉人或者是通过法院内部监督程序、检察院监督程序启动重新审理时出现的原赔偿请求人、原赔偿义务机关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这时需要等待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表态是否参加赔偿监督案件的审理,保障他们的继承权、承继权利及参与权。这些特殊情形还包括出现主体丧失行为能力的,法院、检察院对宣告无罪的案件再审或者抗诉的,以及出现不可抗拒的事由致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案件处理的。
该条规定中止审查或者审理就是为了等待确定法定代理人、无罪案件的再审结果及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保障不因这些原因使申诉人等缺失参与赔偿监督程序的权利。
此外,第四条申诉代理人的范围规定较广,第十四条法院启动赔偿监督程序、第十五条检察院启动赔偿监督程序是兼顾保障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与纠错功能的规定。并且本《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最好情况是先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让他们帮你详细地分析一下案情的优劣,这样才能游刃有余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申诉来保护自己的应得利益,如您需要靠谱的律师,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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