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才能买好房 买房怎样防止被骗

最新修订 | 2024-07-02
浏览10w+
杜强吉律师
杜强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929人
专家导读 1、尽可能买现房。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4、签订合同时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5、列明应交费用清单,避免乱收费。如何防止:要注意房子价位的标识,在选购期房时,应对发展商及承包商的实力多做考察。还应留意房产广告上是否注明优惠折扣。

{ArticleTitle}

买房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只要资金充足就行了,但买好房就没那么简单了。那么,在购房的过程中,我们究竟应该怎样做才能买好房呢?而在实践中,如果您想要买好房,就一定要谨防欺诈,那根据经验来看,购房者在买房时应该怎样防止自己被骗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怎样做才能买好房

1、尽可能买现房或准现房。这样可以避免不少风险,如:窗台的高低、净高太低、阳台设计不合理、房屋太小、管道设备层、房屋烂尾、室内有害气体、改变房屋结构、裂缝等表面质量问题。

2、争取一步到位直接签订合同,不要交定金,也不要签订认购书等,否则容易被动和受制约。实在要交定金,也不要交太多,虽然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从法律上一般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执行起来会遇到诸多困难。

3、按照法律规定,将开发商在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写进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写,事前可准备一部小录音机,将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录下来。

4、签订合同时最好也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以防办理入住时物业管理费涨价等。

5、列明应交费用清单,避免乱收费。

6、签订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并写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要避免业主合同签完后,除了自己的签名是自己的以外,其他文字都是别人的字体的这样被动的情况。

二、买房怎样防止被骗

首先,客户选择房源主要还是强调位置,各人可能对某些特定区域有特殊的喜好,所以对广告中的位置示意图要多加留意。附近是否有较理想的生活环境、交通便利程度、小孩上学问题等。有些远郊区的房子虽然价位低廉,但生活配套设施差,住起来不方便,购置此类房还是要仔细考虑。

其次,要注意房子价位的标识。现在开发商打广告时,往往按最低起卖价打,有些是层次朝向较差的广告户价位,此类房型价格较低,但多数房型定价要远高于起价。

再次,客户选购房屋,尤其在选购期房时,应对发展商及承包商的实力多做考察。实力强大的发展商是一种信心的保证,他们资金雄厚、信誉高、经验丰富。购买有实力的发展商开发的房产,客户的风险就小。此外,实力发展商对建筑商的选择也要求较高,故好的建筑公司开发的房产优良率高,客户也能买到放心房。

最后,还应留意房产广告上是否注明优惠折扣。一般对于一次性付款,发展商针对不同施工进度,总会有一定的折扣优惠,您也可以根据广告注明的条件,决定采用何种付款方式

由于房产领域利润丰厚,所以有不少人为了金钱铤而走险,走上欺诈的道路,因此,作为购房者,您在购房时一定要严加防范,而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也要搞清楚应该怎么做,才能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至于怎样做才能买好房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样做才能买好房 买房怎样防止被骗
一键咨询
  • 152****52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3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8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1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7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0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8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6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70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6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2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4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0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3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连云港181****574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8****465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4****119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买房时怎样防止一房多卖
1、买房前,查询房产的所有人。2、先进行预告登记。3、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4、视情况约定(高额)违约金。5、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怎么才能防止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之分,共同点都是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手续集资的行为。非法集资人员通常会采用承诺回报给集资人高额的利息以利诱集资人的手段骗取财产。非法集资就是吸收社会富余资产的行为,企业也同样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一、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只有正确选择融资方式来筹集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才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企业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而由于集资渠道的多样性,因此一些企业的集资方式(如向本企业职工集资)有可能陷入非法集资的风险,如何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和取得有限的资金以支持企业发展是现代社会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只要在于给集资的企业提供一些规避陷入非法集资风险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规避企业非法集资的途径主要是从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来,该《解释》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针对房地产行业的非法集资行为,《解释》做了详细的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目的,开发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项目具有合法手续,且已与买房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意思就是只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时主观上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业如何规避非法集资企业为保障自己的正常运营需要融资,在有富余资产时会将其投入市场贷放赚取利润,贷放资金时如果不慎很可能调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中。要规避非法集资,企业要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经营人员在融资时一定要留有足够证明融资是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据,这样能最大可能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8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在工作中经常需要签订合同,不免鹏达不法分子,想要做到防止合同诈骗需要做到什么呢。
[律师回复]
1、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2、多方搜集信息。厂商们可以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搜集不熟悉的交易对象的各种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如果对方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好,自然可以放心交易;如果获取的信息与对方提供的情况有差别,就要在接触当中多加防备,谨防受骗。
3、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
4、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5、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6、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以上是防止合同诈骗的解答。
虚假诉讼中,怎样才能防止恶意调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如何防冶 一、进行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对恶意调解进行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 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 1、民间借贷案件; 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 其次,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进行虚假调解书的救济 (一)受害人参与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要求在立案与调解阶段,法官对于属于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加强警惕,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可能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对于单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认有关债务的,应该通知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婚内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认债务的,应通知夫妻另一方参与诉讼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原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原审提讼,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相比较其他案件的再审救济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不需要严格控制启动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虚假调解书的抗诉 新民诉法规定:对检察院对的调解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报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提出检察建议。依据该条之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请抗诉或建议,也可以自行进行建议与抗诉。这是新民诉法的亮点,它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纠正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的一个新渠道。当然,对于这个救济渠道的开启,新民诉法限制了前提条件,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尚没有细致的司法解释。不过依笔者的理解,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调解、骗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行为,除了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可以考虑已经实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购买二手房怎样防止被骗
1、基本的“五证”齐全。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3、相关证明文件有效。4、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5、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6、检查房屋质量。7、明确物业管理事项。8、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房时怎样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买房时为了防止开放商一房多卖,可以购买的房子进行网签和备案。购买房子是先进行网签,网签过了再进行备案。买房子是件特别大的事情,一定要了解之后再进行购买,以防上当受骗。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怎么样防止被骗啊?我想做白酒代理商,
[律师回复] 做白酒地区代理,一定要与生产厂家签合同!考察白酒厂要注意一下几点: 1.白酒、食品、重要的是先考察白酒厂相关合法有效的手续(白酒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证、税务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2.考察该厂白酒的来源,有无生产窖池、酿造车间、酒曲、窖泥、粮食、酿酒工人等 3.考察质检中心,有无国家规定的相关设施(化验室、操作台、色谱仪、品酒室等)4、考察灌装车间,是否国家规定的绿色、环保、全封闭的现代化生产线5、考察生产能力和储存能力,有多少窖池,多少酒坛、多少酒库6、区域垄断+价格垄断,许多品牌在市场上很快消失,其原因除了酒本身的质量.口感外,还有更重要的因素:窜货,低价倾销和价格透明度太高。为了杜绝这种事故的发生,实行区域独家代理,周边市场品牌不能重复,经销商在代理的区域内,垄断经营。其次,一般经销商电话咨询厂家价格时,厂家只能告诉产品的建议零售价,出厂价只有签约客户才有知晓权。只有这样才能有力保证每个经销商的绝对利益。7、白酒口感、经销商可以提供当地口感要求厂家专门调制(口感不对路、有你好受)8、结算价格、与厂家结算的价格是否为最低裸价、千万不要什么市场支持价格(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多数酒厂要玩数字游戏)9、最后一条是:甲乙双方必须公正、公平、公等。只有双方有利可图,合作才会越来越好!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8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跟我老公协议离婚的,房产跟存款归我他净身出户,我怕他后悔,问一下离婚财产分割防止对方后悔该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一、 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 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婚姻律师网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之。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深圳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十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 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在深圳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 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 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第
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
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 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 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 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 如果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 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 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3)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上海是中国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
一,资金投入股市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 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 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深圳,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 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律师在每年代理人一百余起离婚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家里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企业。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

四、 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
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
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
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买二手房怎么防止一房多卖
1、买房前,查询房产的所有人。2、先进行预告登记。3、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4、视情况约定(高额)违约金。5、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房怎样防止一房多卖?
1、买房前,查询房产的所有人。2、先进行预告登记。3、买房时一定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4、视情况约定(高额)违约金。5、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离婚财产被转移,怎样才能防止财产被转移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怎么避免和防范财产被转移 1、首先要明确夫妻对财产处理法律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若无特别约定,个人财产未经协商只能由个人处理,而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明白了这一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气壮地按规定处理财产,而不必考虑怕影响情感等因素。 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夫妻双方最好不要像人们平时所做的那样把财权交给一个人。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特别是对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赠等名义将财产转移的情况,决不可掉以轻心。 2、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协议。这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为了使协议书具有更大的法律稳定性,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是律师见证。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也能及时审理,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3、进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离婚诉讼时也同时向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或者在离婚诉讼前,先向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4、先下手为强。这也是一种办法,即把相关的证件甚至实物先拿到手。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怎样做才能买好房 买房怎样防止被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