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4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900人
专家导读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在人们的印象中中国证监会只要发现有人违法就会做出惩罚性的行政处罚,这样的看法似乎对中国证监会产生了一种不近人情的错觉,但是实际上行政机关面对违法行为的时候除了行政处罚,还有可能作出非行政处罚性的监管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我们可以发现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种类非常的多,分别针对了企业各种不同的违法但尚未达到严重地步的行为,既然这些行为只要经过上述监管措施就能得到更正,自然就不需要再用行政处罚来规制了。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1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6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6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2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5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5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1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6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3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0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4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2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镇江156****6344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560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7****533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业务活动。
10w+浏览
行政类
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监理合同管理措施
1、编制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落实合同人员从投资控制角度进行施工跟踪。2、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3、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朋友经营一家证券公司,小型的,最近被有关部门盯上了,总是来查,还说什么是合法的查,说是属于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程序,请问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程序规定的内容有什么?哪些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越详细越好。
[律师回复] 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程序规定包括: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8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有什么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在公安工作,近年来网络发展一直比较乱,我想咨询下律师,给一些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措施
[律师回复]
1、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监管,消除监管空隙。将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网站归为一类网站,将经营较为规范的归为二类网站,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归为三类网站,将问题较多、需要重点监控的归为四类网站。一类和二类网站实行“远距离”监管,不做或少做巡查;对三类网站实行“近距离”监管,做常规巡查;对四类网站进行“零距离”监管,实行重点巡查。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大型的开发网络产品的公司,如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的实际拥有者,由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监管,定期备份这些产品中的数据;大型的网络交易网站、贸易类网站,涵盖的用户量较大,注册用户的地域较广,由各自网站拥有者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网络广告经营者、网络推广公司(包括网站制作公司)、以市内交易为主的交易网站,由所在地的市一级工商局负责监管;对于公司、企业的宣传性网站由各基层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负责监管,实时巡查。
2、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目前,众多的网站充斥着虚假宣传,特别是针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项目的虚假宣传,如冒用集团名义、擅自更改企业名称、夸大注册资本等等。工商部门应根据法律的原则,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于公司、企业在一些公众网站、专业网站上发布公司、企业类的信息,该公司、企业应向网络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件,网络广告经营者对相关证明文件负有审查责任,而市一级工商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对网络广告经营者加强监管。通过如此手段,必将大大减少与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建立完善的专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数据库,通过各种方式采集数据。现阶段工商部门遇到“无址可查”的尴尬境地,要改变现状,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络监管数据库。在采集数据方面,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各级工商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如公司和企业的年检报告中增加一栏必采项目:企业网站;另外,不少网络推广者那里也有不少企业、公司的网站,窄告、网络实名、搜索引擎等网络产品中有不少网站的链接地址……工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将获得大量的数据,采集这些数据并录入统一的专业的监管数据库中,将大大增加巡查的有效性。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措施的解答。
你好,我从电视上了解到了有关国家证监会的信息,我想咨询一下国家证监会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证监会行政处罚种类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主要有: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二、行政处罚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等等;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有监管谈话、谈话提醒;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等等;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10w+浏览
行政类
我朋友跟我说行政处罚遇到点麻烦,我想了解一下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都有哪些行政处罚,请帮忙
[律师回复] 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8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家戒毒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