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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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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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为了避免行政执法机关未告知当事人就单方面作出了处罚决定,从而使得当事人因为不知情而失去了为自己辩解申诉的机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前就提前告诉被处罚人处罚的原因和依据。那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呢?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

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后能够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一切真实情况,在法学理论界将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实的案件一切真实情况,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所指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手段搜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事实,在证据的要求上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三性”基本特征。理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掌握的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所作的定性,也即案由,如“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就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必须是经过立法程序设定并经公布为公众所知悉,没有处罚设定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听证权。

从上述文章看我国对事先告知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要求其内容必须告知详尽,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让被处罚的当事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维权。小编提示,如果还有疑惑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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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核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种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时间和内容包含的种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两类:
一是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二是实际告知和推定告知。口头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口头语言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依据,发生争议时不易处理。所以,它仅适用于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复杂、处罚较重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不适用。书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书面文字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书面告知方式在实际执法中应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为它不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体的行为意思,使当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实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价值目标,而且书面形式解决了发生争议时的证据问题。
从当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为实际告知和推定告知。实际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当面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信息告知当事人。实际告知表现在口头形式告知和书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达上,它能够直接将相关信息传达到当事人,为当事人所实际掌握,达到实际告知的效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二是当事人采取配合的态度。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体无法当面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信息告知当事人时,通过法定的其它方式实施告知,并据这种告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推定已告知了当事人。在推定告知的情况下,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推定告知是实际告知的一种补充,在适用上应确立一种先后次序,在实际告知无法进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时,再采用推定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内容都是什么呢的回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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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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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关手续:
  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三、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义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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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注意事项: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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