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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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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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法律性质是什么?

简单来说,有限公司上市并且在证券管理部门公开发行股票,即成为了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上市,有利也有弊,那么对于该公司是否要上市,则取决于董事会成员的意见。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中皆能找到。那么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部分内容,上市公司法律性质是什么?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需要上市,必须经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司不能上市。上市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合法发行股票,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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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什么性质的?
简单来说,上市公司的性质就是有限公司上市并且在证券管理部门公开发行股票,即成为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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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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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性质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股东性质包括个人股东,非居民企业,投资基金,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我国法律制度没有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性质,法人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要依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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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现在在大学读书,刚好读到公司法,想知道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性质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1、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要想查看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2)指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上面就是你问的上市公司股东性质的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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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从城市迁到农村户口性质变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户口从城市迁到农村户口的性质一般不会改变的。比如,大学生户口从学校迁回农村老家,也不可以重新改成农村户口了,可以迁回家,但其性质还是非农户口。  户口迁移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
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
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
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
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
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
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
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
户口从城市迁到农村户口性质变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口从城市迁到农村户口性质变了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户口从城市迁到农村户口的性质一般不会改变的。比如,大学生户口从学校迁回农村老家,也不可以重新改成农村户口了,可以迁回家,但其性质还是非农户口。
  户口迁移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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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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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凡异地符合夫妻投靠来本地入户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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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属于什么性质?
公司的类型有很多种,最为长见的就是上市公司,那么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属于什么性质呢?在这里小编要提示一下,公司法中没有确切的表明上市公司属于什么性质,怎么样才能成为上市公司,因为要结合证券法中的相关条列才能进一步解释上市公司的性质,和如何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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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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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其实就是指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的,比如说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私企等这些。这个应该是劳动者当初在应聘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应聘的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这不是劳动合同当中的关键问题,其他应该注意的关键事项小编都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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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是什么,有户口性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少人反应说,自己的户口从最开始的农业户口转变成了非农业户口,现在又变成了家庭户口,对于家庭户口不少人是第一次接触。对于家庭户口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户口性质有哪些,怎么分类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2000年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也就是1999年户口本,都是写的城市户口,而在2000年之后,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农业户口:就是在农村有口粮田,有地种的人的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是有农村没有口粮田,没有地种的人;城市户口:就是生活在城市里,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进入条件.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自理口粮是80年代中期,为解决进城经商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的一种“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所谓“转粮”就是转移粮油关系,当时粮食和食油均要凭票供应,如果转了“粮油”关系,便要每月按计划价(比市场价要低百分二十至三十)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食油。因后来全部取消了计划供应制,所以自理口粮目前实质上就是非农户口,当然目前与农业户口也没有太大差别。 二、家庭户的户口性质我们国家的家庭《户口簿》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在很多年以前就全部改为样式颜色完全一样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了,但我国一直以来都在执行的户籍二元化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农业还是农业,非农还是非农,区别一直存在!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假如某一个人是非农户口,他在农村弄了一块地砌上了房子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和发展,按照早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的说法,他就应该可以按常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把户口登记在农村成为地地道道的农村居民,是农村居民了就应该可以享受到当地农村实实在在的村民待遇了(分田、分山、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自行建房等等一样不落)。但实际上呢这样做根本就不行,因为这个人是非农户口!在眼前没有利益争端时我们都可以说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已经统一不分了,但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我们的户口立马就会被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分得清清楚楚。分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简便方法是: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街道××居委会××路××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非农户口;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乡(镇)××村××组××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口有非常多的种类,户口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种类,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其实由于我国已经取消了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将户口统一成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了。可以说现在已经不再需要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只需要对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进行判别便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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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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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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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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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户口是指户籍性质还是户口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一、农业户口; 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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