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业诽谤犯了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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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诽谤罪,确实了解情况和了解关于他人的营业、其营业者个人或经理、关于他人货物或劳务,但制造或散布能伤害其营业或营业者信誉的非属真实消息的人,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在我国商业诽谤犯了什么罪

刑法当中没有规定商业诽谤的罪名。商业诽谤,实际上也就是同一行业之间的某些不良商家为了维持本公司的利益,对其他公司捏造、传播一些根本不实的信息,导致竞争对手的荣誉、经营等方面受到影响,商业诽谤是区别于一般的诽谤罪的。那么,在我国商业诽谤犯了什么罪?

一、在我国商业诽谤犯了什么罪?

不正当竞争

商业诽谤也称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诽谤行为的特点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三、商业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反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法》第20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商业诽谤其实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除了要承担必须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比如说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将追究主管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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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竞争优势。
3、其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4、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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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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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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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商业诽谤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诽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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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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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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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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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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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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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诽谤罪怎么取证?
1、收集口供、录音、书面证据等等,证据之间需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2、证据的收集一般比较困难,如果情况严重,建议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收集诽谤罪证据。3、诽谤的构成要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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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诽谤他人触犯什么法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睡觉的时候小区里很多人的声音每天针对某人(在家里。这些人恶意或是算计好的使某人失去了思考的空间已无法单独做事情,甚至影响某人的身体健康,已持续两个多月,(而这些人有某人认识的但来往不密切:这些人不停和某人说有关某人的话,剽窃某人的想法:主动大声咒骂。请问某人是否已被害这些人是否已构成骚扰罪,严重影响了某人的情绪,但这些人反而变本加厉·······某人不想继续纠缠,针对某人想到的做法;在学习时进行打扰,以及某人对这些人的想法;而且偷听某人的说话;用语言或突然发出大声的嗓音以此来干涉某人的行为、侮辱,也不想开口说话,侵犯某人的个人隐私和在家里的人身自由,如在念题时和某人一起念进行骚扰等恶意行为已导致某人无法思考然后大脑空白打扰某人的学习和生活以及睡眠,未成年人)进行骚扰,如何才能使他们不再进行骚扰,经常把某人气地浑身发抖,胡编乱造气某人,或说难听的话讥讽,无论做什么事情想什么问题这些人总在一旁干扰在已无法与它们协商的情况下,这些人会用语言进行阻止而耽误了某人做事情的时间,但大多都是不认识的人、,甚至是一个楼房里的人)持续了两个多月、诽谤。主要骚扰内容有如何才能解决问题、激怒某人,阻止某人思考
用微信诽谤他人犯法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微信辱骂诽谤他人是否违法 用微信辱骂诽谤他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故意伤害被害人甚至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应对行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实际数罪并罚。但如果是行为人在侮辱他人过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将第三人伤害或杀害的,则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微信的主人为现年30岁的男子杨某,平日杨某常通过微信发布一些本地广告,由于其加的微信好友数量较多,故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前几日,孙某微信联系杨某要求为其发布一则广告,杨某当时因工作忙没有理会孙某,孙某便向杨某发了一句骂人的话,杨某看到后打电话给孙某,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随后杨某在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消息,以污言秽语辱骂孙某,并公开发布了孙某的微信号和电话号码,致使孙某无端被他人骚扰,生活无常进行。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倡导广大网民文明上网,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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