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什么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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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保险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来进行核算。所以工程保险费属于管理费用,如果是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那么就属于投保的费用计入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法律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什么费用?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风险因素

1)工程的性质和总造价;

2)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包括施工方法和建筑高度等;

3)施工期限,包括施工期的长短和季节、试车期的长短、保证期长短及责任范围;

4)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及发生巨灾的可能性;

5)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和经验,是否从事过类似工程,对施工组织的水平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以及以往承包工程的损失记录;

6)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7)被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特殊风险扩展及其危险性大小;

8)最大可能损失程度;

9)每次事故免赔额的设定;

10)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设定;

11)如果工程的保险金额巨大,必须对外进行分保时,则还应考虑有关分保市场的行情。

不赔偿范围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同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法律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什么费用的相关资料,关于保险费的规定我们都知道其实就是为了意外发生之后的一种经济赔偿,无论是什么保险都是这个原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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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即适用于各种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坝、道路、娱乐场所、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等,均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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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给付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工程款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给付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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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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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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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诈骗立案退款属不属于诈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常,合同当事人在签了之后会因为市场行情或自身的经济状况没有如预期计划,导致不能按时还款,主观上没有恶意,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存在欺诈,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时实施欺诈的行为人是存在违法行为的,但是尚未构成犯罪,因为其主观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更主要是为了进行经营,并借此来创造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或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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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费指的是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离休的职工支付的各项的经费。离休的职工的所在单位并没有按照当地的规定为劳动者们参与或者是办理这个劳动保险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让用人单位把应该缴纳的所有的劳动保险费全部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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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属于几类工程,应该怎么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建筑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其中能力在五十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单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型、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不受本条第5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8.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二)凡达不到一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的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不受本条第五款的限制)。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至三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三)凡达不到
一、二类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帷幕桩等。的强夯地基工程。
7.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至二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8.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其建筑面积占本单位工程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多层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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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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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层至六层或檐口高度在六米以上至二十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六米以上至十二米或檐口高度六米以上至十米的单层建筑。
3.二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简体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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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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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米以上至八米的挡土墙、护坡。的室外钢筋砼结构的零星工程(如化粪池)等。室外的管径350mm以上排水砼管道的铺设。金属结构的围墙或以砼为主体的围墙。
6.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至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物。
(五)凡达不到
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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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各属于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各属于什么科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2.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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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收取,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一般都是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计算的,如交通事故,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不同标的收取比例不一样。另外,诉讼费用先由起诉方交予法院,然后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在事故中,绝大多数的争议和纠纷都源于赔偿问题,但是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的方式有很多种,双方和解、调解、诉讼等,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的,需要对起诉地点(即法院管辖权)加以注重,因为不同的起诉地点赔偿的标准会不一样,所以起诉地点直接影响了赔偿。另外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状需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即原被告双方的必要信息,比如:姓名、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址等必要信息,还需要写明原告具体的请求事项,以及原告基于什么样的事实理由可要求被告赔偿。起诉的时候证据很关键,所以要尽可能的准备相关的损失凭证、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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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济纠纷属简易程序吗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2、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监护权属于特别流程吗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权属于特别流程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属于特别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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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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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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