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常发生,所以交通事故也是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需要对受到伤害的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这样有利于进行赔偿。但是司法鉴定,经常会有人不服。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不同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果应该怎么做
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四项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前三项情形结合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就不难理解,关键在于第(四)项规定。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司法鉴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
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首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不服的话,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司法鉴定它是一种专业的活动,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如果说要求重新鉴定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出现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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