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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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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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有些时候行政处罚可能会存在无效的情形,这是无法避免的,关于行政处罚到底为什么会无效呢,其实就是满足了相应的条件之后,在没做到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无效的情形,行政处罚无效情形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法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其实我国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代表着国家形象的,行政机关固然有对我国公民进行监督的权利,甚至是依法做出某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同时又受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为了约束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成立和无效。可能有人还不了解,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还不成其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不成立,同时决定了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这就是说,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后果。行政处罚不成立还会导致行政机关既不能达到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的目的,又降低执法效率,从而影响执法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无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具有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对于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或任何机关在原则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

出自《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行政处罚不成立和无效是不一样的,先说行政处罚不成立的这种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或者没有给当事人申辩的这些权利,直接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是不能够成立的。所谓行政处罚无效,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行政处罚的时候,欠缺法律依据,或者某些程序是违法的,这都属于无效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法无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资料,关于无效情形一定都是行政法当中明确有规定的,如果没有规定的话在特殊情况下是否构成无效情形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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