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车祸责任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指,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伤亡,就其侵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高空坠物车祸责任怎么界定?

随着高楼大厦的不断升起,高空坠物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当我们面临这种情形的时候责任分担更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因为高空坠物责任在取证这方面本来就艰难,如果说再去明确的界定是哪一方的责任就更难,那么高空坠物车祸责任怎么界定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界定

所谓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是指,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伤亡,就其侵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此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应该由谁承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并反映在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当中。

(一)判决潜在的致害人分担赔偿责任

2001年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决的烟灰缸伤人案,法院判决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损失。另一起也是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01年受理的塑料花盆伤人案,判决50户分别向受害人赔偿。

(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和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决的木墩致人死亡案。此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最后以无法确定坠落物位置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①

二、争议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

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所折射出来的是支撑各自作出裁决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然而不管作出什么裁决,法官们都是本着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初衷,将法槌定板在内心公平的尺度里。

(一)判决潜在致害人分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1.该判决符合权利义务理论

将权利法律化,是立法者基于多方统筹考虑后作出的制度化决定,有权利享有者,势必就会有义务承担者;权利享有者与义务承担者同样需要将自身换位在其之间。

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以放弃权利为条件的不履行义务,法院判决整栋建筑物内所有有可能成为致害人的区分所有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也正是基于此。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占有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当住户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与建筑物相关联的人安全的义务,如:在作装修时,不能为了自家房屋美观,不考虑整栋楼的建筑结构,擅自敲梁拆墙,危及整栋楼住户安全。同样,该住户对于楼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负有不可逃避的义务。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权利,然而,住户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时,不能妨碍其它住户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在夜深人静时,不能妨碍别人休息。在自家养宠物,异味不能影响到邻居等等。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权利,所有的住户都可以从建筑物墙壁及电梯内的广告费用上获得相应比例的收益,这是一项潜在的收益,同时住户们就应该承担居住在建筑物的潜在的风险。

2.该判决符合维护法律价值的理念

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应该以追求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为依归。法的正义价值体现在实质与形式两个层面上。实质正义是通过立法、执法、守法,从而把正义观念和制度化的法律转化为人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使正义观念深入人心;形式正义是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使公众对程序公正产生信赖,从而使人们所要求的正义和所主张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法院作此判决,正是以正义为依托,本着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无辜的受害者,遭受飞来横祸,如果此时还让其去找横祸之凶,再强加要求其以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找到一系列证据链,从人道角度看未免过于苛刻。可以说,此判决在维护个案正义上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反对者称其为,为维护个案正义而牺牲群体正义,对于此种说法,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社会又以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为其存在的条件,维护每个个体的正义其实也意味着维护着整个社会的正义。法院如此判决并没有违背群体的正义价值,相反,这正是维护更大正义价值的体现。法律价值具有多个层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肯定会加以考虑。法秩序价值对于整个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法的秩序价值也是连接法与法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价值是以秩序价值为基础的法的企望;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没有法的其他价值。②正是基于此,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法院判决要求潜在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至于使每个个体每天行走于繁华都市的楼宇之间,每时每刻都为天外飞“险”何时降临到自己头上而成冤大头担惊受怕,这也为减少社会群体的内心不安感提供了法律实务的保障。

(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依据

1.该裁定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此处讨论的事实是民事法律事实,即那些被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高空坠物的实际侵权人,从事实的角度看,只可能是一户或者一人所为,若让所有潜在致害人共同分担侵权责任,违背了基本的事实;从法律的角度看,要提起民事诉讼,其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要有明确的起诉对象,具体到某人、某公司或是某事业单位等,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无法开展审理工作。此案存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况,原告不能清楚明确的指出致害人,法院依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该裁定的公平价值理念

如果说,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按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带来对无辜受害者的不公平的话,那么判决潜在致害人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必然使无辜承担责任者成为新的受害者,从而带来新的不公平。

在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却被无辜牵扯进来的住户们,也许其中就有生活困难的低保户,也许其中就有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让他们为一份无缘无故的意外事件买单,对于他们来说,确实有些冤枉,而且一笔赔偿金,可能会严重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这样的不公平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此裁定正是为了减少不公平,不制造新的不公平,维持现有秩序而做出的。

3.该裁定是对判决潜在致害人分担责任的反驳

该裁定认为判决潜在致害人分担责任存在很多弊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弥补受害人损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总体来说,这样的判决弊大于利。

首先,这样的判决并没有起到惩罚真正致害人的作用。可以想象,在这样的判决情况下,真正的致害人也许在其中,但是,本应该由其承担的全部责任,现在却因为不明致害人,使其责任分担给了别人,如果是个有良知的户主,也许内心会有愧疚感,否则,户主不但不会心存愧疚,而且还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占到了便宜。

其次,这样的判决要求无辜承担责任的户主承担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未免有些勉为其难。刑法原则中,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的义务,而在本应相对宽松的民事法律中,要求人们对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加以证明是何其荒唐,因此该判决认为以潜在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致害侵权行为为由,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理精神。

最后,在广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邻里和谐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无辜的受害者,在承受身体创伤的同时,若将周围邻居都告上法庭,让他们共同为其损失买单的话,必然也要承担强大的心理创伤。邻里关系紧张,遭受冷嘲热讽是在所难免的事,这样的结果恐怕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期望的。

三、建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体系

通过对以上裁判依据的分析,我们看到,其各有自己的道理,然而,以上裁判所带来的问题也亟待解决。笔者行文目的在于,通过对裁判的反思,初步构建一个更合理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体系。

首先,我们尊重“责任自负”原则,这就要求为充分发现真正致害人,必须借助更多的技术手段。通过在一些高层建筑外层安装多角度、全方位、全天候不间断的摄像探头,不光可以对类似侵权责任的源头加以追踪,同时也给整个社区的治安保卫多增加一只眼睛。

其次,大力推行商业保险制度。应该广泛提倡人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经济逐渐繁荣的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给人们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以高空坠物侵权事故为典型的“城市顽疾”,这些危险也许对每个人都有降临的几率,同时又不可预知,我们何不未雨绸缪,在平日投入少量的钱财,为日后真遭不幸买个保障呢?为避免自己成为别人的致害行为买单者后,为自己的无辜喊冤,社会可以提供人们一个责任保险加以投保。立法者或法院在决定和人应该负担侵权责任时,政策上所考虑的,不是加害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可资非难,而是他是否能够依市场上的价格机能和责任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由大家共同承担。③责任保险不使损害集于一人或一个企业,使其得由社会大众共同分担,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可以促进无过错责任之建立,应特受重视。④

最后,对于特定的损害事故,关系到社会大众群体性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在通过特定技术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真正致害人时,我们企图通过商业保险制度将责任加以分散的愿望也破灭时,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咎于无辜的所谓的潜在致害人,似乎也不太合理。这时,我们可以考虑将此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新西兰在1972年制定了意外事故补偿法。依该法规定,任何谋生者因意外灾害而遭受人身伤害,不论其发生地点、时间及原因为何,及任何在新西兰因机动车车祸而受伤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补偿委员会请求支付一定金额。⑤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社会安全制度纳入其保障范畴,相信遇到类似意外事故时,会处理得更加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空坠物车祸责任怎么界定的相关知识,关于车祸和高空坠物,其实小编认为应该分解来说,因为本来高空坠物和车祸就是不同的责任主体,如果混为一谈的话将会更复杂,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7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高空坠物车祸责任怎么界定?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4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3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1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2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4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8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48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3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8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4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4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2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1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高空坠物怎么界定责任主体?
高空坠物界定责任主体是要根据无过错原则来界定的,一般是建筑物的管理人等承担责任。在高空坠物处理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拒绝高空坠物减少高空坠物?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高空坠物砸到车责任怎么界定?
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高空坠物责任界定规定是什么?
高空坠物责任界定规定是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当然的没有确定具体侵权的情况之下的话,可能加害的人都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说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这实际上就是属于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高空坠物,高空坠物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一般是指从高处丢弃或者抛掷杂物的行为。高空坠物是一种很危险的动作,往往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因而对于高空抛物之人,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实际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是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侵权人,否则的话可能的侵权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伤人要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高空坠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当属公共安全问题,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作为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侦查。但在济南菜板案中,受害人死亡后,当地公安部门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显然是在逃避义务,就连公民自杀死亡如果存在疑点都要警发介入调查,何况这是活生生地被砸死!此种做法在社会上影响恶劣。当然在重庆烟灰缸案、深圳玻璃案,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均介入调查。深圳警方采取了核查及现场勘查、询问疑犯、等取证措施,并做了侦查实验,但仍旧不能确定玻璃是从谁家扔出的。这是否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没有责任了呢否也。“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政府管理社会,应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宁生活的权利。连走在马路上都会受到人身危险,公民安全感何在连待在家中(高层居户)都要被索赔,公民安全感何在政府管理社会不是看经过,而要看结果,像高空坠物伤人,公安部门无法查明加害人时,政府则要买单!《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已有十三个年头,最高人民及陆续颁布了与支配套的《解释》(规定)等司法解释。客观地讲,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是在谨慎地发展。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现行法律体制详细地规定了赔偿机关、赔偿秩序、赔偿范围等。笔者认为可以在赔偿范围的八条中增加一条关于高空坠物伤人经公安机关侦查,仍法查明加害人的条款,由受害人向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起国赔偿,其赔偿秩序适用该法及其司法解释。
高空坠物砸伤人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高空坠物整栋楼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高空坠物 > 高空坠物车祸责任怎么界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