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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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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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考到有关国家赔偿法中的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这一块的内容,而这部分内容非常复杂也很难懂很难区分,那从普及法律知识这方面来说,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由于执行职务行为是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所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区分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区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对此,理论上有两种标准:

1.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

该理论主张采用主观标准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行为的性质,至于应当以何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应当以国家机关(雇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工作人员(受雇人)必须执行国家机关命令委托的事项,凡超出委托命令范围的,均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国家机关事中或事后追认的,亦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只要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机关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工作人员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很显然,主观标准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两个缺陷:其一,以国家机关的意思表示判断某一行为的性质,容易导致国家机关以未委托命令为由推卸其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其二,以工作人员的意思表示为准,又难以确定公私利益交织情况下行为的性质,容易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2.外表形式理论,又称客观标准说。

该理论主张,执行职务的范围应当以社会观念为准,凡在客观上、外形上可视为社会观念所称的“职务范围”,或者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为其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不论行为者意思表示如何,其行为均可认定是执行职务行为。客观标准虽然比较抽象和笼统,但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采用了类似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界定“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时采用了类似“外表形式理论”的“与行使职权有关论”(简称“有关论”)。所谓“有关论”,是指凡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就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也有相同的内容。

当然,“有关论”和“外表形式理论”一样,仍然过于抽象,而且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了准确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行为,还必须根据上述理论结合-一些具体标准进行。这些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标准。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无论该行为合法与否。即使是超越职权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也都是建立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有职权基础上的行为,不可能由普通人实施。所以,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准。

第二,时空标准。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执行职务行为。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明显界限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就不是执行职务行为。例如,上海的工商管理人员到北京农贸市场收取管理费或给予罚款的行为,如果按照职权标准,仍然是职权行为,但由于其行为已超出时空范围,所以不能视为执行职务行为。警察在休假期间与邻居发生纠纷殴人致伤的行为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时空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工作时间和地点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个人行为。但是,时空条件并不是构成执行职务行为的充要条件,对于特殊的主体,如警察,即使下班后在非工作地点实施的某些行为仍然构成职务行为。

第三,名义标准。

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冢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例如,公务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的机关所实施的行为一般都是执行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和身份实施的行为则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特殊公务人员(便衣警察、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另当别论。

第四,目的标准。

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所以,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行为,也未必都是执行职务行为。例如,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以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到农民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顺手拿走农民的一块手表戴在自己手上的行为,虽然符合职权标准、时空标准和名义标准,但是,该行为的目的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其行为既非行政机关希望达到的结果,也不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需或不可避免产生的,完全是为了达到公务人员个人目的而为的,所以,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当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综合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必须综合上述标准予以分析判断。

我们可以从上面内容看出国家赔偿责任中行为的职务性标准是怎么界定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于区分执行职务行为和非执行职务行为是有两种标准的,第一种就是看实质的内容,第二种是看外表内容。具体的区分内容大家可以从上面内容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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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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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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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当场性是怎样界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的当场性是如何认定的
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当场,有时候当场是有延续性的
抢劫罪中得当场性,是指被告人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二、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三、抢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
(一)罪与非罪
抢劫罪的罪与非罪需要严格划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抢劫罪。
(二)既遂与未遂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
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商业秘密秘密性能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秘密性能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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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职务性标准是什么?
国家赔偿职务性标准实际上就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其中之一的职务行为,而在我国,这一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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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中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劫罪中暗示性胁迫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划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需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入行的。
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第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
假如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吓唬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巧取豪夺罪中的胁迫。
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按捺被害人的反抗。
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第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
这是抢劫罪与巧取豪夺罪的最大区别。
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假如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按捺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假如胁迫行为固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入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划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固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斯划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
因此,可以望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前提:其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需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触感染到危险的存期近可。
其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需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
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
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入行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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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秘密性应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如何界定盗窃案件中的破坏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其破坏性手段只是为盗窃服务。若盗窃行为构罪,破坏性手段造成财物损毁也构罪,根据刑法牵连犯理论,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根据《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无论破坏性手段是否构成他罪,都要从重处罚;另一方面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破坏性手段即使构成他罪,也不从重处罚。显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前提是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新增为盗窃罪罪状。此三者与普通盗窃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依然是结果犯,以窃得财物为犯罪既遂,但没有盗窃金额的要求,盗窃金额的多少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二是盗窃未遂,且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又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认定为盗窃罪。即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盗窃的金额、既未遂形态并不影响从重处罚。  “造成其他财产损毁”的“其他财物”可以是盗窃的同种物。根据《解释》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要求“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才能从重处罚,如何理解“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其他财物”是指与盗窃的财物不同种类的财物,如为盗钱将保险柜损坏,保险柜就属于“其他财物”,同种财物的损毁应计入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行为人对“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并无盗窃故意,不能计入盗窃数额,“其他财物”中的“其他”是针对“盗窃财物”而言的,只要不属于行为人的盗窃目标范围,都属于“其他财物”,无论是否与盗窃的财物属于同种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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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属于什么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是可以导致国家公共财产,国家还有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和一般的工作失误是不同的,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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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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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法律上如何界定性侵害造成的损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上如何界定性侵害造成的损失问题解答如下,   
一、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二、“性侵害”一词说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对于损害后果的界定,还要根据其具体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对性侵害的救济方式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多方面。  
1、暴力型性侵害。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或调戏、猥亵等。暴力型性侵害的特点如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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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恶性事件。  
2、胁迫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其
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其
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其
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3、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熟人、社交性、沉默、酒后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性侵害。诱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滋扰型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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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计算按国家赔偿法日算为多少?
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主要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抚慰性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自由权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等方面的赔偿;补偿性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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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是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世界遗产是指被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大会主要议题一般是审批哪些遗产可以进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能申报两处世界遗产,而且其中只能有一处文化遗产。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政策,各国民众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也在不断强化。中东地区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历史遗迹众多,成为目前世界遗产较为集中的地区,很多中东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埃及开罗城市管理当局就开始制定古城保护规划,采取新旧城市建设分开的方法对开罗老城进行保护,因此开罗老城的历史风貌被完整地保存了下来,1979年便入选了《世界遗产名录》,成为记录文明的鲜活教科书。在哈萨克斯坦,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几乎所有文化古迹的保护修复都是国家财政支持,哈文化部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哈萨克斯坦法律还规定,任何施工建设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考古勘探,施工选址需为文物绕道,以便最大限度减少对古迹的破坏。西班牙早在1985年就出台并实施了《历史遗产法》。“这是一部十分健全的法律,给西班牙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定。”此外,西班牙全部17个大区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法律体系配套的是西班牙从到地方的遗产保护行政体系,这套行政体系由西班牙全国历史遗产委员会来进行协调,各个大区和城市都有自己相应的职能和义务。法国是第一个为保护文化遗产立法的国家,自国家层面至普通百姓对保护文物古迹、传承文化遗产具有高度自觉。政府每年为保护文物投入约3亿欧元,诸多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也在资金、技术、理念等方面给予支持。据统计,法国目前共有4.4万座建筑被列入受保护的国家遗产保护名单。早在统一之前,意大利各城邦就已分别立法对其境内的历史文化遗迹进行保护,这使得意大利成为一个巨大的文化遗产宝藏。据意大利文化部统计,该国境内总计约有2万个历史文化中心、3万余座历史建筑、10万多座教堂和2000多个古代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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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要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各个国家是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世界遗产是指被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大会主要议题一般是审批哪些遗产可以进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能申报两处世界遗产,而且其中只能有一处文化遗产。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政策,各国民众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也在不断强化。中东地区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历史遗迹众多,成为目前世界遗产较为集中的地区,很多中东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埃及开罗城市管理当局就开始制定古城保护规划,采取新旧城市建设分开的方法对开罗老城进行保护,因此开罗老城的历史风貌被完整地保存了下来,1979年便入选了《世界遗产名录》,成为记录文明的鲜活教科书。在哈萨克斯坦,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几乎所有文化古迹的保护修复都是国家财政支持,哈文化部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哈萨克斯坦法律还规定,任何施工建设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考古勘探,施工选址需为文物绕道,以便最大限度减少对古迹的破坏。西班牙早在1985年就出台并实施了《历史遗产法》。“这是一部十分健全的法律,给西班牙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规定。”此外,西班牙全部17个大区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法律体系配套的是西班牙从到地方的遗产保护行政体系,这套行政体系由西班牙全国历史遗产委员会来进行协调,各个大区和城市都有自己相应的职能和义务。法国是第一个为保护文化遗产立法的国家,自国家层面至普通百姓对保护文物古迹、传承文化遗产具有高度自觉。政府每年为保护文物投入约3亿欧元,诸多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也在资金、技术、理念等方面给予支持。据统计,法国目前共有4.4万座建筑被列入受保护的国家遗产保护名单。早在统一之前,意大利各城邦就已分别立法对其境内的历史文化遗迹进行保护,这使得意大利成为一个巨大的文化遗产宝藏。据意大利文化部统计,该国境内总计约有2万个历史文化中心、3万余座历史建筑、10万多座教堂和2000多个古代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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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挪用国家资金如何界定?
套取挪用国家资金应当是根据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进行判断,首先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而且必须要具有危害社会的情况,之后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权益,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有犯罪的故意,行为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一些非法途径占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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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该怎么界定环境侵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
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随地大小便世界各国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随地大小便世界各国该如何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印度新德里:
1.58美元(100印度卢比)在这里随地小便从来就不合法,不过政府官员在才竖起标志牌提醒人们,随地小便不仅不礼貌,而且可能会被罚款。菲律宾马尼拉:1
1.07美元(500菲律宾比索或8小时社区服务)马尼拉的官员给随地小便的人两种选择,要么给给政府交罚款,要么给社区做贡献。这种惩罚还适用于随地吐痰和随地大便,这三种行为都被认为是乱扔垃圾。法国巴黎:3
8.63美元(35欧元)虽然牛角包和浪漫的建筑一定会让你很快就觉得尿急,但随地小便可能会让你损失一瓶上好葡萄酒的价钱。过去的罚金最高可达644美元,不过好在现在只有大约39美元。纽约:50美元一位专门处理随地小便案件的律师表示,最经常被抓到的人是出租车司机。英格兰布莱顿:124美元(80英镑罚款、被捕或是自行清理)很明显,大批醉酒的布莱顿大学学生们让政府制定了一项类似马尼拉的规定,不过就更加让人尴尬了。苏塞克斯警察让附近的店铺都准备了清洁工具,让随地小便的人亲自把污迹清理干净。没人有喜欢被如此公开羞辱,但这也总比被逮捕要好。西雅图:125美元相关法律直到才最终确定,现在如果被发现在大西雅图区随地大小便,可能就会被处以不小的罚款。阿联酋迪拜:136美元(500迪拉姆)这个繁荣的阿联酋大都市不会对随地小便行为置之不理,,迪拜增加了执勤人员,给那些随地小便的人开罚单。麦迪逊:187美元在这里,随地小便和未成年饮酒会获得同样的处罚,这两种行为可能也有不小联系。澳大利亚昆士兰:228-455美元(37
4.99-61
4.95澳元)澳大利亚的阳光之州对于什么是随地小便有着明确的法律解释:“只要有液体从一个人的骨盆区域流出,就算是随地小便。”比利时布鲁塞尔:360美元(最高250欧元)为了解决街道环境问题,布鲁塞尔在下了狠招。政府培训了便衣人员上街寻找那些不文明的随地小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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