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付合工伤鉴定的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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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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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双方(用人单位和你方)对工伤认定本身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步法律活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进行,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但越早对你方越有利。可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年内,双方还可就鉴定结果再行鉴定。

怎样才能付合工伤鉴定的要求?

工伤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中受到的伤害,劳动者在工作中时不时会遭受大大小小的工伤,所受的伤怎样才能付合工伤鉴定的要求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付合工伤鉴定需要注意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日后遇到此类或类似情况能有帮助。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要想付合工伤鉴定的要求需注意以下两点:

一、 申报材料准备需完整

位申报时只提供了须知中所列的主要材料,对工伤事故涉及的相关材料准备不完整。例如: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没有提供交通路线图;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未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等。建议按照须知要求,针对性的准备好工伤事故对应的相关材料。

二是材料的内容不完整。例如:文书中漏签人名、时间,签名用机打代替,申请人未按手印等。出现问题较集中的是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大部分单位未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特别是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一栏经常漏填。建议大家按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

二、 材料准备的较完整且内容要符合要求

从事故调查报告到证人证言等所有描述事故过程的材料,都是用一句简短的总结性语言表述,因无法反映事故的详细情况导致不能受理。建议单位在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详实地准备各种材料。尤其是证人证言,因为每个人在事故时处于的位置和经历不同,所以证言不可能完全一样,并且按规定雷同的证言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同志反映证人的文化水平不同,写不出很好的证言。但大家只要以详实地还原事故发生时状况为原则,写出符合要求的证言并不难。如书写确有困难,也可以先让证人自述事故经过,由其他人代写,经证人确认签名按手印后生效。在材料中避免使用“不慎”“因故”等词语,应详细说明事故的原因,反映事故的材料越详细越好。

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查看比较自己是否付合工伤鉴定再来看如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但关于工伤鉴定的更多更准确的内容小编建议大家去找律师进行咨询,来做妥善的处理,愿各位早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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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亲子鉴定的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对亲子鉴定有所规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批复适用非婚生子女,复函适用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但最高在复函中强调: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不难看出,最高的复函更倾向于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最高的这种倾向意见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法治精神的。中华民族是个注重道德伦理的民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份亲子鉴定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都将使其心灵遭受巨大的伤害。同时,虽然法律平等的保障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更注重的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就是弱者,若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又不符合的道德风尚。
若不做亲子鉴定,只能推定楠楠是王某的亲生女。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且有的地方依据该规定作出了判决,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不适用于血缘关系的确认。血缘关系源自于人类的自然血亲,源自于人类繁衍的本能,它不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改变其固有的性质,而且,若法律强行改变这种关系,必将造成道德伦理的混乱,从而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但若事实上子女并非亲生子女,又不能进行强制亲子鉴定,那么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不也是不公平的吗?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绝大部分都是亲生子女,非亲生子女少之又少。公平应该是每个人的公平,但法律有句谚语“绝对的公平就是绝对的不公平”,事实上公平永远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却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当两个法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必须保护较大的法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成年人的过错就使孩子受到伤害,从我国立法特意突出的保护儿童权益,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当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却有可能不存在、又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应该依据既有的为法律所确认的事实,认定子女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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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工伤鉴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才能工伤鉴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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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父提出亲子鉴定后才支付抚养费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父提出亲子鉴定后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可以诉讼至,下边由一个案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案情】
楠楠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爸爸是一家大企业的职工,收入颇丰,妈妈是一名家庭妇女,在家里照顾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繁忙的工作和家庭的琐事让楠楠的爸爸妈妈整日争吵不停,2004年,楠楠两岁的时候,他们通过诉讼离了婚。楠楠由于年龄尚小,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王某每个月给付300元的抚养费。
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楠楠和母亲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很拮据。不幸的是她又患上了哮喘病。面对着楠楠的教育投入和常年的医疗费用,母亲一筹莫展。母亲几次找到父亲协商,希望父亲能够多给孩子一点钱,毕竟离婚了,孩子仍然是王某的孩子,从法律上说,王某仍然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然而,王某已经再婚,并且生有一子,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面对父亲的无情与冷漠,母亲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希望通过法律来给楠楠讨个说法。
然而,“增加抚养费可以,但是要求和孩子做亲子鉴定。”王某向提出要求, “做亲子鉴定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鉴定结果证明楠楠是亲生骨肉,他就要支付双倍的抚养费,还要赔付自己和孩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楠楠的母亲提出要求。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另一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若不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楠楠就是王某的亲生女。
【评析】
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我国对于亲子鉴定的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对亲子鉴定有所规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批复适用非婚生子女,复函适用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但最高在复函中强调: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不难看出,最高的复函更倾向于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最高的这种倾向意见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法治精神的。中华民族是个注重道德伦理的民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份亲子鉴定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都将使其心灵遭受巨大的伤害。同时,虽然法律平等的保障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更注重的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就是弱者,若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又不符合的道德风尚。
若不做亲子鉴定,只能推定楠楠是王某的亲生女。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且有的地方依据该规定作出了判决,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不适用于血缘关系的确认。血缘关系源自于人类的自然血亲,源自于人类繁衍的本能,它不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改变其固有的性质,而且,若法律强行改变这种关系,必将造成道德伦理的混乱,从而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但若事实上子女并非亲生子女,又不能进行强制亲子鉴定,那么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不也是不公平的吗?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绝大部分都是亲生子女,非亲生子女少之又少。公平应该是每个人的公平,但法律有句谚语“绝对的公平就是绝对的不公平”,事实上公平永远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却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当两个法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必须保护较大的法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成年人的过错就使孩子受到伤害,从我国立法特意突出的保护儿童权益,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当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却有可能不存在、又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应该依据既有的为法律所确认的事实,认定子女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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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孩子的亲子鉴定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诉讼至,下边由一个案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案情】 楠楠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爸爸是一家大企业的职工,收入颇丰,妈妈是一名家庭妇女,在家里照顾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繁忙的工作和家庭的琐事让楠楠的爸爸妈妈整日争吵不停,2004年,楠楠两岁的时候,他们通过诉讼离了婚。楠楠由于年龄尚小,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王某每个月给付300元的抚养费。 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楠楠和母亲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很拮据。不幸的是她又患上了哮喘病。面对着楠楠的教育投入和常年的医疗费用,母亲一筹莫展。母亲几次找到父亲协商,希望父亲能够多给孩子一点钱,毕竟离婚了,孩子仍然是王某的孩子,从法律上说,王某仍然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然而,王某已经再婚,并且生有一子,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面对父亲的无情与冷漠,母亲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希望通过法律来给楠楠讨个说法。 然而,“增加抚养费可以,但是要求和孩子做亲子鉴定。”王某向提出要求, “做亲子鉴定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鉴定结果证明楠楠是亲生骨肉,他就要支付双倍的抚养费,还要赔付自己和孩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楠楠的母亲提出要求。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另一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若不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楠楠就是王某的亲生女。 【评析】 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我国对于亲子鉴定的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对亲子鉴定有所规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批复适用非婚生子女,复函适用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但最高在复函中强调: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不难看出,最高的复函更倾向于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最高的这种倾向意见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法治精神的。中华民族是个注重道德伦理的民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份亲子鉴定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都将使其心灵遭受巨大的伤害。同时,虽然法律平等的保障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更注重的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就是弱者,若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又不符合的道德风尚。 若不做亲子鉴定,只能推定楠楠是王某的亲生女。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且有的地方依据该规定作出了判决,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不适用于血缘关系的确认。血缘关系源自于人类的自然血亲,源自于人类繁衍的本能,它不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改变其固有的性质,而且,若法律强行改变这种关系,必将造成道德伦理的混乱,从而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但若事实上子女并非亲生子女,又不能进行强制亲子鉴定,那么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不也是不公平的吗?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绝大部分都是亲生子女,非亲生子女少之又少。公平应该是每个人的公平,但法律有句谚语“绝对的公平就是绝对的不公平”,事实上公平永远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却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当两个法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必须保护较大的法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成年人的过错就使孩子受到伤害,从我国立法特意突出的保护儿童权益,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当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却有可能不存在、又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应该依据既有的为法律所确认的事实,认定子女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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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至,下边由一个案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案情】
楠楠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爸爸是一家大企业的职工,收入颇丰,妈妈是一名家庭妇女,在家里照顾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然而,繁忙的工作和家庭的琐事让楠楠的爸爸妈妈整日争吵不停,2004年,楠楠两岁的时候,他们通过诉讼离了婚。楠楠由于年龄尚小,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王某每个月给付300元的抚养费。
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楠楠和母亲的生活一下子变得很拮据。不幸的是她又患上了哮喘病。面对着楠楠的教育投入和常年的医疗费用,母亲一筹莫展。母亲几次找到父亲协商,希望父亲能够多给孩子一点钱,毕竟离婚了,孩子仍然是王某的孩子,从法律上说,王某仍然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然而,王某已经再婚,并且生有一子,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面对父亲的无情与冷漠,母亲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希望通过法律来给楠楠讨个说法。
然而,“增加抚养费可以,但是要求和孩子做亲子鉴定。”王某向提出要求, “做亲子鉴定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鉴定结果证明楠楠是亲生骨肉,他就要支付双倍的抚养费,还要赔付自己和孩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楠楠的母亲提出要求。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另一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若不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楠楠就是王某的亲生女。
【评析】
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我国对于亲子鉴定的立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对亲子鉴定有所规范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批复适用非婚生子女,复函适用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但最高在复函中强调: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不难看出,最高的复函更倾向于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最高的这种倾向意见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法治精神的。中华民族是个注重道德伦理的民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份亲子鉴定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尤其对于未成年人,不管鉴定的结果如何,都将使其心灵遭受巨大的伤害。同时,虽然法律平等的保障社会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更注重的是保护弱者的权利。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就是弱者,若依当事人的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又不符合的道德风尚。
若不做亲子鉴定,只能推定楠楠是王某的亲生女。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且有的地方依据该规定作出了判决,但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不适用于血缘关系的确认。血缘关系源自于人类的自然血亲,源自于人类繁衍的本能,它不因为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改变其固有的性质,而且,若法律强行改变这种关系,必将造成道德伦理的混乱,从而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但若事实上子女并非亲生子女,又不能进行强制亲子鉴定,那么对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不也是不公平的吗?我们应该看到,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绝大部分都是亲生子女,非亲生子女少之又少。公平应该是每个人的公平,但法律有句谚语“绝对的公平就是绝对的不公平”,事实上公平永远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却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当两个法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必须保护较大的法益。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成年人的过错就使孩子受到伤害,从我国立法特意突出的保护儿童权益,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当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一方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却有可能不存在、又不能进行亲子鉴定的时候,应该依据既有的为法律所确认的事实,认定子女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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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要多久才能鉴定?
先由个人或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15日内受理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60日或9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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