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鉴定人旁听是否属于强制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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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的审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客观公正认知鉴定意见,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刑诉法鉴定人旁听是否属于强制的

我国刑事法庭针对那些允许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或者相关的媒体人都可以进入法庭旁听。而有些特殊案件当中会涉及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肯定是要负责任的,因此有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刑诉法鉴定人旁听是否属于强制的?

一、刑诉法鉴定人旁听是否属于强制的?

鉴定人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没有强制出庭的规定。

鉴定人出庭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价值及证据价值的审查和判断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审判方、公诉方、辩护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客观公正认知鉴定意见,还原案件事实,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旁听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公开审判案件,允许公民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

2、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3、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

4、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审判长允许,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5、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在法庭秩序的行为。

6、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在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7、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采访,可向主管部门提出。

8、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而且司法鉴定人也没有必要旁听。如果法庭需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话,司法鉴定人应该配合法庭的要求,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法庭或者和司法鉴定的结果有瓜葛的相关人员都没有权利要求鉴定人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必须要旁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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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于
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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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听证强制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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