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时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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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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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种都是健康保险,但本质上有很大区别:1、医疗险是实报实销的保险,也就是患病后治疗花费了多少,就赔付多少,获得的赔偿是不会超过治疗花销的。2、重疾险是确诊疾病,一次性给付保额的保险,不需要预先垫付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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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基本利益。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对于各种保险的区别的了解程度还远远不养够。常见的就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了,那么二者又有何区别呢?请让我们跟随小编的脚步往下看。

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时什么?

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如下:

一、从补偿机制上

医疗保险就是报销制,而重疾险则是一次性赔偿支付。

医疗保险:主要对费用补偿问题进行解决,换言之医疗险无论您花多少钱,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理赔的额度内给您补偿,甚至可报销全部的医疗费用。简单的说,保险公司能赔多少钱,得看您实际花费多少。

重大疾病保险:首先,不是重疾的小病是不能得到赔偿的,必须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才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赔付的金额不是实际治病花费的费用,而是保险合同的保额,换而言之万一发生了合同中约定的疾病,无论您花了多少钱治病,保险公司都会依据保额赔给您,少了不会补,多了也不会扣除,甚至您获得理赔金花不花在治病上保险公司都不管,都会参照指定医院的确诊报告直接赔付给您。

二、从实际用途上

医疗保险:属于消费性产品,它是为了满足社会上多数群体对于医疗资源匮乏的大背景下而推出的,享受医疗服务的需求。

重大疾病保险:其意义不单是医疗费用的补偿,更重要的使命是对于一个发生疾病的人的经济生命的补偿,在发生重大疾病后能不用工作,安心在家休养,其实工作收入的损失才是重大疾病的一个最重要的补偿功能,也叫收入损失补偿。

三、从保障意义上

重大疾病保险的推广意义要比医疗保险大,重大疾病保险是用以抵抗万一发生大病可能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打击。从某种意义而言,一个人直接离世,比发生重病治疗5-10年后才身故,给家人带来的经济打击要小得多。

四、如何抉择与配置

不管医疗保险是高端医疗还是普通医疗险,都是消费险,若没发生赔付,也不会把本金退还给您。而重大疾病险,融合灵活理财特性,若重大疾病没有发生,还能将本金和利息分红退还给您,相当于一笔稳定的长期投资。

保险专家建议大家,若资金足够,那么建议两者全部配置。重大疾病保险的针对性更强,而医疗保险的普适性更强。如果购买得起高端医疗保险的消费者,还是建议同时也购买重大疾病,因为重疾的实用性众所皆知。如果资金有限,建议配置重大疾病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这个配置方法,更体现了互补性以及实用性。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当我们的健康得到保障时,就意味着我们生活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当然,对于医疗险和重疾险这两种健康险的购买与否,则取决于各位资金和需求状况。那么如果各位还有其他问题的话,请让我们的律图律师为各位作出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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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和重疾险的区别
医疗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区别在赔偿机制、适用范围和保费定价方面。重疾险理赔简单明了,一旦确诊即全额赔付;而医疗保险是事后补偿,报销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重疾险保障特定重大疾病,而医疗保险覆盖广泛医疗费用。保费方面,重疾险长期缴纳,保费稳定;医疗保险每年调整,续缴费用可能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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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重疾险意外险和医疗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这里先带大家了解下三种险种的定义:重大疾病险:重大疾病险是针对重大疾病赔付的,目前大部分重大疾病险对身故也进行赔付,当然也有少部分不赔,所以选择时一定要注意。国内的重疾保险一般保障40种左右的重疾,部分保障到60种。意外险:针对意外死亡和意外残疾进行赔付。可以附加意外住院医疗、住院补助等。这里要注意意外二字,所有的赔付都是在意外事故的基础上进行的,因病死亡、住院等,都是不赔付的。另外,还要注意免赔条款,一般国内的保险,地震、酒驾、违法行为、自杀等,都是不赔付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国内的人身意外险购买时需要提供自己的职业,不同职业,保费不同,如果选择的职业错误的话,也是不会赔付的。医疗险:主要针对住院医疗进行赔付,只有住院产生的费用赔付,门诊是不赔付的。当然因病或者意外的住院费用都是赔付的。部分保险对意外医疗门诊也是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都是规定对其他保险赔付后的比例进行赔付的,而且一般都需要治理的病例、发票等原件,所以只能由一个保险公司赔付,所以医疗保险购买一份即可,多买无用。其实每家公司都有相应的保障功能的产品,每款产品都有它本身的特点和功能,关键在于确定清楚自已的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已保障需求的方案即可,而且选择专业、中肯的保险从业人员为自已服务也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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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和医疗险的区别别还傻傻分不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疾险和医疗险虽然都属于健康险,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简单区分。具体如下:
1、赔付方式不同重疾险的赔付只要确定是保险合同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就可以给付重疾保险金。一般是采用提前给付的方式进行理赔。而医疗保险是事后补偿性的保险。其报销额度要根据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的多少而定,一般治疗费用越高,其报销的比例也就越大,但会存在报销最高上限。
2、适用范围不同重疾险是保障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所带来的风险,给予重疾险保险金的赔付,只适用于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而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
3、保费定价不同重疾险一般都属于长期缴费,保费比较固定,所以在续期缴费时不会有任何增长。但重疾险的购买,应尽早购买会比较划算,以免年龄过大,出现保费倒挂的现象。而医疗保险的保障期限均为1年,一年后合同自动终止,并且保费可能会根据上一年的赔付情况进行调整。所以,第二年缴费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此可见,重疾险和医疗险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它们之间的区别包括了保费定价不同、赔付方式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不同。所以,大家在投保是最好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健康险。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医疗补助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2021年9月22日,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21〕52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现行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这两项补贴。二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三是考虑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其中的残疾孤儿生活困难已基本解决,但护理照料困难尚没有制度保障,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四是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避免出现部分残疾人因补贴后家庭收入增长,而失去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现象,使困难残疾人能够得到双重生活支持。五是纳入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其生活和长期护理照料已得到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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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重疾险的区别有哪些?
重疾险与医疗险区别是:重疾险属于给付型,医疗险属于报销型。重疾险是需要保险公司指定的病种才行,而医疗险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只要是发生了住院就可以报销。医疗险是有免赔额的。医疗险优势在于价格便宜,而且保额还不低。重疾险的价格有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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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各位律师,请问社保问题医疗保险包含重大疾病医疗吗?医疗保险的范围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20种疾病入农村大病保障,报销比例不低于90%,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保险费筹资比例调整为:一种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的4%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另一种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为基数,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中10%中的4%为税前费,6%为税后留利费。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在享受节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能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中大病互助补充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调整为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人员,住院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的,由原来的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调整为12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分别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不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调整后的3.5万元至15.5万元调整为3.5万元至20万元,个人负担比例为10%。15.5万元至20万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负担。
通知规定,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参保政策也将进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7.5%(调整后)、职工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调整为单位按5.5%、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未按照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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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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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和重疾险有什么不同
1、赔付方式不同;2、保障条款不同,重疾险保障的内容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症,所以所患的疾病合同没有保障的话,是完全没有赔付的;3、保障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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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其 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其 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可见,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提起再次鉴定的途径有二:其 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其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第二种途径没有问题,医学会应当受理。 第一种途径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对首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患方不服首次鉴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再次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迟迟不予理睬怎么办?《条例》与有关的规章对此都未作说明。因此,可以说《条例》并没有完全排队行政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干涉,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具有较重的行政色彩。 至于重新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效力问题。之所以进行重新鉴定是因为原鉴定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原鉴定自然无效,重机关报鉴定结论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所以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而言的,即原鉴定既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办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鉴定存在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的,组织原鉴定的医学会就必须重新组织鉴定。因此,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而再次鉴定是针对首次鉴定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径也与帝王将相鉴定完全不同。若对再次鉴定仍不服怎么办?当事人是否能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 第三次鉴定呢?从现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僵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对再次鉴定仍不服,当事人只能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此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以及有无必要提请中华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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