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所在的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期间,刘振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方面表现突出,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他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等职务。
劳动纠纷典型案件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钢结构公司存在欠薪、欠保事实,且强行搬离物品是变相辞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公司欠薪欠保行为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未处理社保补缴及赔偿问题。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欠薪,贾X因工作过失被调岗后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情形,社保补缴争议属行政征缴范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欠薪差额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不支持欠薪诉请;贾X因不接受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社保费征缴属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二审维持原判,认为贾X关于欠薪和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社保欠缴问题属行政部门职责范畴。
合同事务典型案件
在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件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产生劳动争议。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理由为与刘X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短期劳务合作模式,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一审法院认定刘X于年月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认定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的多项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支持,均未被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予以纠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刘振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对劳动和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和运用,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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