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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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复议

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但是,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未去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无法提供结婚证,无法证明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根本不会受理。因此你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去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可是,婚姻登记机关在提供档案查询时又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提供。可想而知,当事人包括律师在面对这样的情形下是无计可施的。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时候,广泛征求意见,在该解释出台后,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说,这一条规定对婚姻家庭法律实务界的人来说很管用,他无疑表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有了明确的态度,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定了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

以上是关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情况的阐述,以及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以解决。法律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登记的婚姻关系,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持生活的正常合理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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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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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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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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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方式,如运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方法调查取证。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3顺序瑕疵
  行政行为的顺序要求是限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防止自由裁量的有效措施。作为行政程序要素的顺序是指各个程序步骤之间的先后次序,步骤“就是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无论多简单,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要先取证,后裁决;先报批、后征地;先裁决,后执行等等,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对于行政复议中程序瑕疵是违法相关的解释就如上了。
什么是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股东瑕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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