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528人
专家导读 立案的条件: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条件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

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越来越全面,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很多人对于行政处罚并不了解,他不同于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所以很多人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容易搞混。那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下面就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的问题进行解释。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来看,立案的条件,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二是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个条件“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步的证据资料等。

第二个条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

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立案的程序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第一个步骤, 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一个是发现了嫌疑人的违法行为,第二个是行政机关认为违法人应到受到行政处罚。大家在面对相似的行政处罚立案案件的时候可以根据本文描述的立案条件进行对比,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4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
一键咨询
  • 144****32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8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0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0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8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2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1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4****88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0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2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7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8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3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依据是什么?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w+浏览
行政类
我单位违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并立案,请问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条款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到规范化。例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向当事人亮证执法,表明身份(必须在询问笔录中记述清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要明确到法规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做好行政处罚的准备工作,这是实施简易程序的重要步骤,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等,这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结果;当场执行行政处罚要符合当场收罚款的条件,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罚款收据,这是农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部要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后,必须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严格按照一般处罚程序执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调查、谈话、取证、采取措施等方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询问笔录要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时要请在场的人见证;对证据的保存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要有当事人在场;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查后,方可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或者依据法定条件组织听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要对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处罚程序中,要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要使用法定的听证程序,缺少这个环节,行政执法无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论适用哪一种处罚程序均应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并编号、备案,这样文书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各阶段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认真掌握好。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时间与立案的时间超过7日,处罚就违反了处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应当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这个时间是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这个权力。农业法律法规中,对时间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时间以内。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程序合法”,这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适法无误。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确实具体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条:
1、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合法有效。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国家对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规定,必须执行最新法规,及时禁用被废止的法规条款。
2、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确切具体、全面充分。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时需要使用多项条款,对个别的违法行为可能还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应条款,包括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或不同层次的法规规范,可能还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实施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凡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使用法规的规范条款,必须防止技术性错误。既在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抄写、打印和校对环节,必须认真审查,尤其是在时间、证据、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决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二项“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条款列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术上要认真加以区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条件和数额上要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超过或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条件和数额也是违法。
五、公正合理。农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是防止处罚显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罚”和“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规定包括了以下含义:一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其中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再给予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从轻处罚”是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选择处罚幅度较底的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进行处罚,程序上界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当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有些法定只能从轻处罚的就不能给予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必须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2、防止滥用职权,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措施之一,是将由几个分别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处罚权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权分散造成的扯皮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的问题。农业行政执法是在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目的、法律授权目的的基础上秉公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益,实现依法规范。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国家几十个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近几年,农业行政处罚权得到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加入WTO以后,使用农业行政处罚权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符合国际惯例,这对农业行政处罚“平等、规范、严谨”提出更高要求。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要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中心,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研究探讨,切实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以上是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条款是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都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都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我们公司因为排放了污水,现在被水利部门给行政处罚了,水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呢?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一项、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至元处以罚款。”
三、违法行为:在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水库、闸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河道、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四项、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采石、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本市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处理。”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四项、擅自爆破、打井的,处工程造价倍的罚款;擅自挖沙、取土的,处价值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4、《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5、《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的,除令其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并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并案处罚依据是什么?
同一个人多次违法的涉及公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并案处理。行政处罚并案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0w+浏览
行政类
你好!我有个朋友是在一外贸公司上班,搞产品进出口买卖一负责人领导,现在想咨询一下税务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根据我市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本《暂行办法》是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措施。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括号中的个人合伙,不包括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三、适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四、《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指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规定等税收违法行为。
  
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留存联(第二联)专门设置了“执法人员签字栏”。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时,可以只由执法人员签字.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罚时,必须要有“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负责人”两人以上的签字,以体现一般程序的完整性。
  
六、《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文书和票据必须按照填写规范填写使用,不得漏填、错填或违反处罚程序的规定补填。
  要加强对文书和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每一件处罚案件的文书编号要一一对应,对文书和票据要归档管理。
  处罚票据的领用和归档办法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衔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制定。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实施对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顺序执行。
  
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下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十一)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十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六)非法印制发票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组织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决定;罚款数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确认的税收违法事实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税务机关未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或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六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处罚程序
  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按照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处罚标准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八条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税收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符合前款规定,并且对纳税个人(自然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纳税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条税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明示执法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条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情节复杂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执行等环节实施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对税收违法行为情节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确认违法事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税务机关不需调查取证即可确认违法事实,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但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超过简易程序额度标准的,税务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税务机关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一),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由两名在场的税务执法人员在告知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二)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拒绝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税务所将案件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对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文书和票据
  第十六条适用本办法规定简易程序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三)。
  适用税务检查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四)。
  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实施处罚时,当事人拒绝执行处罚决定,需要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处理的,使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凡是由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税收罚款收据。
  除处罚当场外,凡是当事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第四章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收缴现金罚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金税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罚款的,税务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1]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5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诈骗案的立案依据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诈骗案的立案依据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请问非法采沙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哪条
[律师回复]
一、非法采砂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三方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范围内采砂的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四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采砂的。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行为”。因此,对于没有领取采砂许可证或者取得河道主管部门批准而在河道进行采砂的行为,应由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务部门进行查处。
二、非法采砂危害何在一是破坏堤岸,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带来的河砂资源无序开采,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导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安全。二是破坏生态环境。非法采砂船以柴油为动力,造成水体石油类污染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采砂人员排放的生活废弃物、垃圾,也严重污染水体。采砂作业还造成周边水体浑浊、透明度降低、硫酸盐浓度和PH值升高,对鱼、虾、蟹等水生动物造成不可估量影响。此外,一些河流和湖泊还是周边城市的主要饮用水取水口,非法采砂导致的水污染直接威胁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三是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发水上事故。非法采砂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这种乱采滥伐改变了河道原有水文环境,破坏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使水流流态紊乱。此外,一些采砂船在主航道上昼伏夜出,躲避打击,也给夜航的船只带来危险,一些不法分子深夜采砂时,采取不打灯光、利用高清水下摄像头的方式作业,严重违反航行规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案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命令、行政机关的奖惩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情况等是不予受理立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立案条件?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