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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案例的调查情况来看,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被确定有受贿行为的时候,往往其实际受贿的次数比较多,很少有那种只受贿了一两次的。而在案发的时候,因为受贿多次涉及到的数额就比较多,那此时对多次受贿未经受理的应该怎么办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对多次受贿未经受理的应该怎么处理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行文至此,大家应该清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多次受贿未经受理的数额,此时一般是累计进行计算处罚的。因而要是此时累计的受贿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话,自然按照量刑规定,对受贿人员作出的处罚就会很重。其中符合条件的法官还可以同时决定对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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