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身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董事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自然有其必备的权力,当某些权力被非法所剥夺或者侵害的情形之下,董事会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救能力。因为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赋予了董事会成员自我救济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公司法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董事会组成人数及任期
1、董事会组成人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为奇数,以避免董事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董事人数必须维持在法定人数以内,一旦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股东会需召开临时会议补选。
2、董事任期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第108条第3款、第67条等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董事的辞职与补选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允许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为在公司法当中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议作出的某些无效的会议结果,根本就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身为董事会成员,在有证据的情形之下,可以在接收到公司相关会议决议的60天之内,向我国的人民法院请求会议的结果无效,对其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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