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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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规定了诉讼时效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起诉的话可能胜诉权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比如说交通事故就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很多人想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

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理由是:

(1)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8、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在这里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的诉讼时效时间是两年。当然,在这里还给大家介绍了一下,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间段来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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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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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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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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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应为
[律师回复]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这又分三种情况。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2,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由外国向我国请求。
(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是不太清楚,应该是是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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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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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
2、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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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仲裁机构相同,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二、民事诉讼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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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什么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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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限
[律师回复]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这又分三种情况。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2,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由外国向我国请求。
(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是不太清楚,应该是是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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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分类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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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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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一、谁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应过分干预,也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解释(一)》规定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解释(一)》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以期限能够在尊重当事人私人生活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请求权人的范围越宽,表明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越多;请求权人的范围越窄,表明干预越少。从对私权的保护来说,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范围不应太宽。除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当事人和近亲属。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解释(一)》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作具体分析,分别为以下情形: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己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宣告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第
一、从我国对诉讼程序的现有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相对特别程序而言,包括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普通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即一旦作出判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此,我们在审判实务中对特别程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

二、程序正当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而实现程序正当必须遵循的一个首要原则当属“程序法定”原则。我们在具体适用程序法则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第
三、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了上述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并分别在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第二至
第五节中对其适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160条的兜底条款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给法官列出两个并列的选项。笔者认为,其要义是指除前述明确适用特别程序的四类案件以外,如果在具体部门法中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的,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同位阶的现行婚姻法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予以了明确,但对处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程序的问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第
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表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能上诉。事实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该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笔者认为,作为制度设计不应仅限“有关婚姻效力”的问题,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关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认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这个问题,
首先小编需要为大家解释的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是不一样的,因为可撤销的婚姻也有可能转为有效的婚姻。
其次,婚姻无效可以适用行政方面的程序,也可以适用诉讼上的程序,诉讼程序就是宣告婚姻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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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境)境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越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被罚款;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非法越境(边界)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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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我国民事诉讼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的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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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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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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