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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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基本上我国农户在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上和城镇职工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但是现在随着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大,很多农户都因为征地的这一原因享受到了国家制定的征地养老保险政策。因为农户本身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国家给征收了,自然国家就要对当事人的养老问题负一定的责任。那么,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征地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1、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2、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3、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类情况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内: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类:

1、按月缴费: 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

2、按年缴费:按照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缴纳;

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

1、按比例补贴: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2、按月补贴:每人每月30至50元

3、一次性补贴:目前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45850元,其中政府补贴7000元,个人承担38850元。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可参保对象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1份,附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2、经村审议,由村统一填报《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式三份,并进行公示;

3、经镇乡(街道)、市国土局(开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批后,由村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由村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发给每个参保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的。

所谓的征地养老保险政策其实就是国家针对农户的失地养老保险,失地养老保险缴纳的条件,可以享受到国家补贴的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时候的一些参保流程,想要了解的小伙伴们都可以在以上的文章当中寻找到相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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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人,我妈妈说现在我长大了,以后可以自己交社保,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
[律师回复]
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
  
二、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
  按照加强费源管理、强化征缴手段、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合力。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理社会保险费入库手续等工作,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运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衔接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衔接紧密、高效顺畅、制约有效的工作流程,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
  
(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对应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建立缴费关系;登记事项变更的,如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信息。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途径,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及时把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
  
(四)风险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把社会保险费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流程,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统征统管,开展风险识别、推送、应对工作,及时查处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断增强缴费人主动缴费意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五)数据交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口径,做好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多方信息实时同步交换。
  
四、严格依法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加强费额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确需缓缴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协助。
  
(三)严格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簿、资料或不设账簿,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额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审核其应缴费额并予征缴入库;迟延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规范征缴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出台《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打通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国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与地方税务机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融合对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交换平台,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对接沟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分析、征管信息比对,查找堵塞漏洞,完善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以上就是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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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等
[律师回复] ⒈生育保险的宗旨是什么?答:一是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二是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三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何规定?答: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参保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⒊生育保险费征收方式?答: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规定?答: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参保缴费满12个月次月生育的;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的。⒌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发?答: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按《社保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⒍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答: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八条规定实行定额结算,剖宫产的3000元;顺产的2000元,满3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1000元。⒎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答:生育津贴;生育住院医疗费;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⒏异地生育需要事先备案吗?答:异地生育不需要在生育前备案。⒐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资料?答: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生育的还须提供异地生育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⒑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如何享受待遇?答: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如女方不符合条件的,由男方享受50%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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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家住在农村,现在政府要搞征地,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啊、
[律师回复]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满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条件。
1.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2.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3. 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4. 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类情况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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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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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政策的相关规定,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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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首先是应当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然后在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申请表格,上报政府,经过审核批准,之后就可以办理养老保险的登记,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失地的面积来计算具体养老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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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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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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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2、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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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征地拆迁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房屋、土地租赁; ???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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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1、养老保险补缴对象。2、养老保险补缴基数。3、养老保险补缴年龄。4、养老保险补缴材料。5、养老保险的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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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坯房改造相关政策,补偿政策。
[律师回复] 危房改造国家的相关政策: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3、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你好 律师同志 我母亲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的一名妇女主任在职二十多年了 她身边有很多干了十多年 二十多年的妇女主任 我想问一下 她们有没有退休金 她们的退休福利是由哪里的相关部门去落实这个?有没有相关政策?
[律师回复]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条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迁出区域条件是: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脆弱)区和河滩受淹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注意,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具体可咨询省扶贫办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搬迁补助标准省直管县(市)(含财政直管县)的市级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有效减轻了搬迁贫困人口建房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在补助方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怎么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到此为止,具体的相关政策请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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