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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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任何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的民事主体,就属于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可以与其他的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双方责任主体,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另一方责任主体,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债的主体,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虽然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仍旧有不少民事主体不知道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所以律图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债发省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

一、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任何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的民事主体,就属于债的主体。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有两类发生原因:

①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

②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同;

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

③共同行为,如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公司章程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拾得遗失物;

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民通意见》第157条)

按:

①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构成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②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

(a)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b)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c)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d)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债的主体,可以与其他的主体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债的主体是什么意思?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双方责任主体,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另一方责任主体,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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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主体的分类: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2、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了何种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因而,“刑事诉讼的中的人权保障是通过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实施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公安派出所具备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三、派出所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原因: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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