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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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那关于夫妻共同负债的分割和认定,民法总则婚姻法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呢?权威观点和说法到底是怎么说的呢?您对婚姻法规定和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否了解?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和解释吧。
民法总则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什么?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那关于夫妻共同负债的分割和认定,民法总则婚姻法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呢?权威观点和说法到底是怎么说的呢?您对婚姻法规定和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否了解?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和解释吧。

一、婚姻法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观点说法:

1、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2、我国现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也不构成拒绝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抗辩理由。债务的清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共同所为,或是产生争议前尚未直接用于共同生活,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简单的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背后的司法理念是把婚姻法所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扩大解释成为“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然而生活与生产经营是两个概念,是不同领域,它们所面对的风险是不一样的。生活有悲欢离合,而生产经营则有盈有亏,有可能破产。因为具有共享利益的可能性,就要共同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这无疑把很多弱势群体,把很多家庭悲剧,推向了因配偶所借债务导致个人一生也无法还清的破产深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24条婚规虽然做出了新的补充规定,但并没有改变其背后的司法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就是因为夫妻法定的共有财产制,所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缺陷是把生活与生产混为一谈。

三、相关解释

首先,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家庭”必然包含夫妻,家庭财产必然包含夫妻财产。因此该条规定必然直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之间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其次,民法总则之所以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做出规定,是因为商事主体大多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基础,并且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能否推及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特殊规制。可以推论,那些个人举债为了公司、企业经营所生债务,更不应该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共同生活与共同经营具有本质的不同,严格区别对待是修正最高法24条婚规的关键,只要不是共同经营,那么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债务,就不能因为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制而转化为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相关问题认定的说法,我们了解到,夫妻财产是包括债权债务,具体分割问题,需要看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公司,看是否家庭具有连带责任,这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来看,如果上述文字无法解决您的疑惑,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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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把握以下原则:
1、要准确理解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新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夫妻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在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
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
其次看财产的来源,主要是看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前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继承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财产的归属。三是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所专用。以此来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要分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联系。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个人所有制。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只有在夫妻之间存在明确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才适用约定财产制认定财产的归属。在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关系上,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补充。凡是夫妻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妻个人所有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当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着举证难、认证难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与亲属之间的债权债务难以取证;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隐瞒实际收入或隐匿财产难以举证。这些情况下,只能通过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以解决,符合证据规则的,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推定的办法确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具有优势性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真实的原则妥善解决。但是对于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一旦查清,应当责令离婚的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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