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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因证据复杂陷入事实认定困境。此次案件中,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方面展现出高超技艺。
证据审查辨合同性质
彭燕律师仔细查阅案卷,发现款项流向与物权登记存在问题。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车辆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彭燕据此主张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
细节挖掘破担保责任
彭燕还注意到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相关规定。且“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应先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
合理主张调利息费用
彭燕发现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超出法定上限。她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租金中隐含的超额利息,均应予以调减,以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实际欠款金额,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直接抵扣本金。最终,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彭燕的观点,但在部分问题上进行了合理调整,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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