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鹿静,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自2009年开始在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3200911650657,联系地址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城建大厦C座2层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她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民商事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刑事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尤其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案件背景
本案案号为(20xx)苏03民终xxxx号,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1)承包原审被告2粮食装卸劳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粮食运输经营者。案发时,原告运输粮食至原审被告2公司厂区后,在卸货过程中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受伤。原告起诉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2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
二审过程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鹿静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此次庭审。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根据《装卸劳务承包合同》,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义务帮工的规定。上诉人存在过错,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责任划分适当,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在这起案件中,鹿静通过参与诉讼,为义务帮工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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