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讲解
本案由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钱飞律师代理。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擅长婚姻纠纷、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
2019年,河北XX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河北XX认为是XX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XX公司则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自己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还申请追加浙江某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浙江某X称现场产品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自己生产的,且产品合格,不存在缺陷。
庭审中,河北XX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XX公司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自己提供的。XX公司也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货物符合要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河北XX在举证期限内未能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合同、转账记录、质量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明确责任:如果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要确定责任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其他方。
及时沟通:出现问题后,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产品质量纠纷时,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只要我们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有可能在纠纷中取得胜利。本案代理律师钱飞,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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