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后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与刘X协商工资后干活受伤。受伤后费用刘X垫付,但几个被告互相推诿赔偿事宜。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最终书写答辩状。在审理中,刘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有资质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应承担张XX的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责任;刘X是自然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因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还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之后公司仅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公司应按法律规定给付工资,虽付款计划部分未到期,但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最终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组织或自然人,由有资质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一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用承担此责任。
2.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赔偿,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工资支付:公司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有工资欠条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法律是我们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遇到问题不要怕,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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