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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向被告陈XX等提出多项诉求,包括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涉及金额巨大。被告游XX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结果对其十分不利,面临沉重的债务负担。此时,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临危受命,为游XX展开辩护。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多次获评“优秀律师”。
另辟蹊径:剖析合同本质
彭燕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深入审查合同,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因此,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主合同性质变更后,担保应属无效。
格式条款与担保顺序抗辩
彭燕律师还提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此外,依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应先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
尽管一审法院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的观点,但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辩护思路,为案件的二审带来了转机。在后续的二审中,彭燕律师将继续为游XX的合法权益而努力,有望实现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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