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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与徐州XX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支付款项后装修停滞。公司注销,股东为阚XX。这起案件中,合同履行、工程变更、公司注销等问题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法律困局。
理清合同关系
程理想律师首先对合同进行了细致审查。他发现合同约定明确,原告按约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XX公司未完成装修。对于被告提出的工程增项,律师依据合同中“工程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条款,指出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增项已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为确定被告违约奠定了基础。
确定责任主体
由于XX公司已注销,程理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被告阚XX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精准的法律适用,确保了原告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合理主张赔偿
在主张赔偿方面,程理想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为原告争取到装修款和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律师考虑到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和证据的充分性,虽未全部支持,但体现了其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对案件的全面把握。
程理想律师凭借其工科背景带来的逻辑推演能力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展现了出色的执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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