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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超700件案件,主要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人,诉讼业务占比较大。在张XX与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张XX于2020年4月27日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5月5日受伤。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欢律师接受被告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及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2021年10月4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仅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刘欢律师接受蔡XX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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