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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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众人物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
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

在我国不少人都是公众性质的任务,其照片在网上基本上都可以找到,那么,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此种类型的人物的肖像权在受到侵害之后,若确实已经掌握了某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的,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公众人物肖像权该如何界定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其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而我在这里所讲的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公众人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

公众人物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

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维护的是以形象作为自然人标识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权,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

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从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的,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肖像的美学价值就会转化为财产利益,创造财产价值。肖像的这种经济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的地位,但是也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因而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二、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和私人交往的空间。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5、照片有误或是张冠李戴。一些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或是不负责导致配错了公众人物的肖像,使图片与说明不符或是张冠李戴,对于这类问题,一是只要工作者能对配有肖像的照片认真进行核查,就可以有效防止侵权问题发生。另外一种是使用的图片是真实的,又有相关联性,但是图片说明却是有误的,这两种都属于侵害肖像权。

在遇到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害,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证据,继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只要诉讼请求被受理,对于民事主体,只需要耐心等待结果即可。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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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

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维护的是以形象作为自然人标识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权,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

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从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的,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肖像的美学价值就会转化为财产利益,创造财产价值。肖像的这种经济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的地位,但是也应当予以保护。

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
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

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因而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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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肖像作者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对该作品所反映的肖像权,却不享有支配权。因此如果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并与该使用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肖像权人无拘束力,肖像权人可依自己享有的肖像权对抗肖像作者和使用人所谓的使用协议,将该双方作为被告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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