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与别人聊天时时常会使用表情包,这些表情包中有很多是真人的照片。我们使用这些照片是为了娱乐,但是,我们忽略了这些照片的肖像权,我们这样做算不算侵犯肖像权呢?也有些人,使用别人好看的照片来达到盈利的目的,侵犯肖像权不营利算不算违法呢?
营利性是否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这主要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目前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有人主张营利目的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持此种观点者认为,该条内容可以换一种句式来表述,即“公民未经本人同意,得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第一百条实际上明确了营利目的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不合理使用的界限,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专属权,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存在的必备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除了依法正当使用肖像行为,凡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通过对这个问题的了解,我们要认识到,在使用别人照片时,我们不应随意使用,更不应将他人的照片用于营利性目的。侵犯肖像权不营利的行为,应当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因此,我们在使用别人照片时,应当得到他人同意许可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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