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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机械应用,更是一场融合策略与智慧的激烈较量。在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游XX等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灵活的策略运用,为被告游XX进行了有力辩护。
合同性质抗辩
彭燕律师质疑案涉合同的性质,指出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是虚假意思表示,认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同时,她提出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性质变更应属无效,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是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主合同变为借贷关系后,担保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策略旨在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诉求基础,减轻被告游XX的担保责任。
格式条款与担保顺序主张
彭燕律师提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特别提示,且“游XX”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此外,她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认为原告已选择实现抵押权,应遵循优先顺序。这一系列主张从合同的形式和担保顺序上为被告游XX争取有利地位。
利息调整与证据申请
彭燕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她还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以查明资金流向,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这一策略既关注了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又通过证据主张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为被告辩护增添有力砝码。尽管法院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的观点,但她的策略博弈充分展现了其在诉讼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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