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他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右后跟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张XX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认可部分证据,但对考勤表真实性存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已全额支付。
仲裁委认为,因公司为张XX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该项请求;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023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为3X205.5元。
同样是李岩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被告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未经过原告经营管理流程。
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自己接受原告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原告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系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王XX与原告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上具有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判决确认原告与王XX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要注意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的差距。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及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考量。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雇佣行为,可能代表个体工商户,其法律后果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工伤赔偿还是劳动关系确认,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遇到问题不要慌张,要积极收集证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李岩律师执业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可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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