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俊杰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他承办了百余件案件,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在专业能力上不断钻研。他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还是厦门市律师协会会员,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王俊杰律师始终秉持“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他都以真诚的态度与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办案过程中,他坚毅执着,不畏困难,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活动,为普及法律知识贡献自己的力量。
下面为大家介绍王俊杰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件。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新XX某轻工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薪资结构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轻工公司支付多项费用。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王俊杰律师作为轻工公司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且黄X每月工资均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同时黄X未能证明其在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基于这些事实,王俊杰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提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提成工资已包含加班对价的观点。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驳回了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为企业避免了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虽然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但这也为企业敲响了警钟,提示企业应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同时,社保承诺虽被认定无效,但经济补偿仍判付,表明社保缴纳为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规避。
王俊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企业解决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执业理念。未来,王俊杰律师将继续坚守初心,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传递法治温情。
本文为律师风采纪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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