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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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示的标准: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2、公示的内容。3、公示的时限。4、公示的渠道。5、公示的查询。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这两种行为都是要和国家的各种不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虽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国家还是希望通过各种渠道能够使行政机关在做任何行为的时候被公民所监督。所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的相关规定,是近日来国家有关部门在颁发的最新文件当中的要求。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在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梳理并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关要求如下:

1、公示的标准。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方便群众查询查看。

2、公示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和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代码、处罚结果和处罚机关等信息。

3、公示的时限。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自决定做出起7个工作日进行公示;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4、公示的渠道。

“双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等,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5、公示的查询。

个人或单位可在相关网站查询公示信息,也可持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查询相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其实关于双公示的要求主要是在行政机关公开的时间、渠道和标准等方面有着限制。就像是公民因为一些实际性的原因需要向国家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应该就在政府公示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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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前几天接到了一份单位的通知,想要咨询一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
行政许可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许可证号】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生效日期】
【许可有效期限】
【许可机关】
【其他】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级机关
政府网站
常规公开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许可信息(自然人)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许可证号】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生效日期】
【许可有效期限】
【许可机关】
【其他】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区级机关
政府网站
常规公开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行政处罚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
【职权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其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区级机关
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行政处罚信息
(自然人)
【职权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其他】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的区级机关
政府网站
常规公开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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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了,想请问律师建设行政处罚上网公示如何进行,有哪些相关的公示办法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建设行政处罚上网公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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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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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近,小区里面的王叔叔家着火了,于是想要了解一下消防行政处罚双公示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消防队(fire brigade) 是对公安消防部队的各级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统称。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这是消防队的义务。
消防工种:
  我国消防队伍,是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它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保卫力量体系。
  
1、公安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总员额近124657人,实行现役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同等待遇,是中国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
  注:在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采取增加行政公安编制建立非现役公安消防队伍,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全国目前共有950多人。
  
2、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政府投资、多种体制、公开招聘、公安管理”的形式,以合同制用工方式招收专职消防队员,组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约1万多人。
  
3、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在机场、港口、油田、电厂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设有专职消防队,全国共有7.6万人,主要担负本单位内部的消防保卫任务。
合同制消防员:
  合同制消防员是指针对当前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一线灭火执勤力量,征召的年龄在18--25岁的青年或者是大学生(体能、专业方面有特长的年龄可适当向后放宽)。
工资及现状(参考):
  跟神奇的劳务派遣工一样,有人说:合同制消防员让消防队伍“长大”了,但是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未能相应“长大”!,消防部队管理严格,整整24小时都处于备战状态中,24小时都在工作,工作时间长。合同制消防员家中有事请假也不容易,而且,每天都要做很多的杂活(把他们当现役兵一样干活),到头来什么都没得到。
  目前,扣除养老、医疗、意外险外,每月只拿到800元—900元,准备到年底了,说还要交什么保险,要交个人部分什么的在从800元—900元抠出来,大家可想而知,最后剩下的只是寥寥无几了!对于成家的合同制消防员来说,他们拿什么来养家啊?再说,消防员的职业危险而辛苦,这一点,对合同制人员与现役兵而言,没有差别。合同制消防员与现役官兵同工作、学习、训练,执行同样的任务,一样拼命的工作,过年、过节的时候,别人放假他们依然坚守岗位!可是,合同制消防员年纪相仿的现役士官相比,他可拿到近4000元的工钱。他们合同制消防员也是一样拼命的工作啊!得到的回报却如此的“凄凉”,什么过节、加班费也没有,说有了又不兑现。无奈!!有时候想想,(合同制消防员一个月下来的收入都不如一般民工的收入)合同制消防只不过是最底层的民工。
  一场大火或一次抢险救援下来,现役兵可根据在火灾救灾中的表现,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进行评功,而合同制消防员的英勇行为与相关的褒奖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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