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人们对婚姻的看法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到现在逐渐演变成了一纸婚书,大摆宴席,但其实,婚姻也具有无效的情况,你又知道吗?那么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呢?婚姻无效救济制度又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六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其他类型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瘫痪、麻风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我国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婚姻法三大救济制度
第一、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自由恋爱结婚固然是好,但一定要注意是否具有以上婚姻无效的情况,防止骗婚,不要近亲结婚,并且各位处于弱势的一方要懂得根据婚姻救济制度来争取自身婚姻权利,更多关于婚姻无效情形及婚姻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欢迎向律图网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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