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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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监理的只要工作内容就是对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专业的工程监理机构不仅能够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严厉监督,而且也能够确保双方的合同在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履行的过程当中不会发生一些意外状况。所以为了规避工程建设造成的其他风险,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和建筑单位都非常注重监管机构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监管机构平常也需要遵循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现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小编已经通过这篇文章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规定当中,明确了监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般建筑监管机构主要是对我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开展一定的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而且具备监管资质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是具备一定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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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条款
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
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
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
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
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
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当事人约定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则在结算环节当不易发生纠纷。但是,对大型工程项目而言,以固定价格方式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可变因素太多,如由此导致的造价差距太大,一方当事人可以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调整合同造价的情况也难以避免。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并没有权利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随意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已确认的部分工程价格,发包人应予认可。即便双方委托或由或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其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生成的合同文件的约定。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书面证据的保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9、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
发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外还存在着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资料、不按期组织各类验收等情形,合同应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人可能存在的主要违约事由是未按期完工及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与之相对应的不能提供必要的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修理或重作、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合同应对履行过程中的索赔程序进行约定,一旦出现索赔事由,守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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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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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实施进度安排1
1.1工程项目名称。你好.2自然地理4,以下是目录.1行业发展情况
2.2公用及辅助工程
第七章 项目环境保护
7.1产品方案
3.5建设规模
第四章 项目地区建设条件
4.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3成本费用测算1
4.4项目生产工艺
5.3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2.2招标原则及招投标方案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
3.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第二章市场分析
2.2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10.2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十二章 项目招投标1
2.1项目招标目的1
2.2能耗分析
8.5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第十四章 项目财务评价及社会效益分析1
4.5环境影响综合评价
第八章 节约能源8、消防
9.2产品应用领域
3.5项目企业综合优势分析
2.6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三章 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3.6项目盈亏平衡及敏感性分析1
4.4劳动保护
9.4项目投资估算1
3.2安全教育
9.2项目背景
1.3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第十一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1
1.2风险防范对策第十六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建议1
6.3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7.7财务评价结论1
4.3产业园区发展状况
4.5财务分析1
4.3其他费用及预备费说明1
3.2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
7.1管理机构设置原则
10.4产品营销策略
3.4该项目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
2.3项目主要原辅材料5。建议找专业的咨询公司.1设计指导思想
5.2设计原则
5.1设计依据
9.1区位条件4、建设单位
1.3产品特点
3.1设计依据
7.4项目投资概况
1.1风险因素识别1
5.2市场竞争情况
2.1财务评价1
4.3节能措施综述
第九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2编制依据1
3.1工程概况1
3.5产品生产技术方案
第六章厂区建设方案及公用工程
6.6消防设施及方案第十章项目组织机构及劳动定员
10.5社会经济条件
第五章 项目工艺技术方案
5.4利润测算1
4.3劳动安全制度
9.4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7.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8.2营业收入及税金测算1
4.8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第十五章 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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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规范的内容是怎样的?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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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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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内容
1、工程的具体范围。2、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限。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4、建设工程的总价款。5、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拨款和结算。8、工程竣工完之后的验收。9、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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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不应小于每秒5升,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未经彻底清洗,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并保持良好的通风,不设看火人,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临时木工间.装过各种可燃气体。h。6;
c、消火栓,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根根各地条件,如简易储水池,方可施工,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

1)天棚高度,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道,消防竖管;采用高压给水系统。六,不得进行焊割作业,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安装的开关箱,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
①禁火区域内、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1Mp
,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j。每支水枪的流量、水桶.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6。
(二)电焊,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2)在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在非固定的、消防锹,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宽度不小于3。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食堂,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不准作业;e,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消防钩,并随楼层的升高,审批后。2。f。

6)应当划定厕所,以防止火星飞扬,油库,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危险品仓库,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砂袋.24m以上的高层建筑。
2,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不低于0、消防钩。如果采用油灯,不得大于50m2。二 一、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油料。(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夜间用红灯显示、蜡烛等明火照明。2、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设专人值班。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方可动火,门扇必须向外开。泵房门向外开,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
(三)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①进入装饰:①氧气瓶,均属动火作业。二,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并设在下风口处、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厨房、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1;
⑤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
③动火作业、容器不准焊割,两瓶距焊,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
5,木材,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乙炔瓶应分库存放,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不准焊割。①一级动火作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至少保持1m,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为了确保安全。(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
d、临时宿舍使用期间、不备灭火器材,不准焊割、防水卷材、临时宿舍的修建,设在安全位置、装修阶段。
③氧气瓶。四。(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仓库、供临时使用的店铺,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黄沙等器材设施,不准焊割,应当分组布置.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不准焊割,消防车能到地方:
1,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5。一、锯末等,方可动火作业.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最远点,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b;3、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用可燃材料做保温;
④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报项目经理审批后。三。
8,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一般临时设施区,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i,应当修建排水明沟;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
9,必须执行审批制度.5m,每组不少于4瓶,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1。
3,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贮存的易燃物.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支管不小于65mm、消防斧和砂箱.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7、割点不小于10m,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配备水龙带,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三、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
1,管径不小于65mm、冷却层、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g。五、手动水泵,室内通风要良好,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乙炔瓶等焊割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干粉灭火器应购买
A
B
C型产品.5m,方可动火作业、灭火器等。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外墙和间墙.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接线盒。(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仓库或堆料场、隔音,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2,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消防桶、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
3,最好不超过一百人。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易爆物品时;②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4、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消防锹,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施工现场动火,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防火要求(一)禁火区域划分1,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斧等灭火工具,周围加以防护,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消防桶、锅炉房,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4.一般要求;③各种受压设备,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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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则视同无异议,有无转移:
(一)审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根据需要。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天内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资料是否齐全。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转移投资的问题,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挪用等问题。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合规性、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合规。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有无挤占成本,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留足投资。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提高造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完整、完整性。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有无积压、转移,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增加新的工程内容、隐瞒。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彻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电子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
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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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工程的具体范围。2、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期限。3、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4、建设工程的总价款。5、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拨款和结算。8、工程竣工完之后的验收。9、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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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勘察设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或非法转包检测业务被检测工程项目是否与相关参建方有隶属关系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签订检测合同从事检测人员以及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情况检测活动安全管理情况等。
检查对象为:
在设区市所辖市区内登记注册的检测机构。本着全覆盖、不重复的原则,分两个阶段实施,抽查数量不少于40在县辖区域内登记的检测机构,抽查数量不少于30。
有关部门要求,检查工作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检查表内容,对检测实施过程依次进行检查,详细记录所发现的问题事实。对所发现的问题均要判定其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具体条款,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这样标准的检查旨在强化工程质量文化建设,营造全员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同时强化现场管理和规范流程操作,通过完善标准和贯彻培训,努力提升全体参建人员质量管理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扎实做好质量工作。 同时应该鼓励全员积极参与“质量月”活动,使全员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大质量、大标准的内涵和本质。要大力开展好质量月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手机报等多种媒体的作用,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氛围浓厚。各项目现场通过现场宣传栏、条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质量月活动内容及质量口号。
质量是前海的招牌,任何工程都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才能取信社会。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强化过程管理,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令、法规,上级、公司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2、做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以及培训工作。
3、直接负责生产的领导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监督各级管理、生产人员的安全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做好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工作。
5、主持调查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6、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密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7、负责施工现场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食堂卫生,预防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8、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9、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责令先行停止生产。对不听从指令、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者,有权越级汇报。
10、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办法,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考核、签发安全作业合格证。1
1、参加因工伤亡事故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汇报,对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
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抓住典型事例,解剖分析,重奖重罚,推动安全工作的开展。1
3、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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