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张琪,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双证律师身份。其毕业于法学与管理学专业,拥有双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执业,至今已处理案件达1000多件。在刑事辩护、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执行、保险拒赔等众多疑难复杂法律领域,都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他还是镇江地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包括镇江地区某4S店、江苏有限公司等。
案件背景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张琪律师代理此案。被告为某鞋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王X其、原公司股东王XX。原告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供应鞋底材料,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期间,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20XX年X月,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张琪律师到庭,而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张琪律师代表原告举证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了供货、欠款以及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事实。法院结合这些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了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王X其需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需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另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法院给出判决的理由是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王X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公司存在多起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王XX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诉讼中违法减资,王X其需在减资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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