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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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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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是当事人已经被认为违法,无论当事人愿不愿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处罚依然会执行。这是逃避不了的,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是无济于事的,只能按照规定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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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分为很多种,比如刑政拘留吊销营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等等。行政处罚程序中一般都需要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是有的人则不愿意,不服气。如果遇到当事人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解开疑惑。

一、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什么后果

只要是当事人已经被认为违法,无论当事人愿不愿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处罚依然会执行。这是逃避不了的,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是无济于事的,只能按照规定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此看来,只要是当事人已经被认为违法,无论当事人愿不愿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处罚依然会执行。这是逃避不了的,拒绝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是无济于事的,只能按照规定接受相对应的处罚。 如果您还需要帮助,欢迎在律图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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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行政处罚告知拒绝签名会怎么样的,我的家公因为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现在又不肯签字,所以我想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1、行政诉讼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在诉讼中被告要对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提出证据证实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行诉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在诉讼后,看被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理应承担败诉责任。
  
2、“还找了一个公安人员作了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还有的规定是: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所以对于公安部门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看他们提出的时间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在庭审中可以对公安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看其它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要对被告出示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提出质证意见。 之后综合看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存在瑕疵就是要求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我这些年的经验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比被告好当的多。
  
4、如果法院维持了公安部门的决定,你还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间,公安部门的决定是停止执行的,也就给了你们很多的时间争取和被打者进行协商、调解。如果被侵害人不过分追究了,再找人做下公安部门的工作,应该不难做。
  
5、真要是法院将被告的决定撤销,被告再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继续走复议-诉讼的途径,那样估计1年多的时间就过去了。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告拒绝出庭。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被告拒绝出庭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
(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公证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分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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