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客户,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下面为一起典型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贾X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其办公物品、未支付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并补缴社保;而公司则认为未欠薪,贾X因自身重大过失被调岗后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情形,社保补缴属行政征缴范畴。
刘振宇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分析案情时,仔细研究工资发放凭证,证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贾X主张的差额计算方式与合同不符。对于调岗问题,收集贾X工作失误证据,证明调岗合理。在法律适用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说明贾X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最终,一审和二审均驳回贾X的欠薪、经济补偿诉求,社保补缴问题也因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未予处理。
刘振宇律师在合同事务方面也有出色表现。在郑州XX公司与刘X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产生分歧。刘X要求确认自入职起至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认为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刘X为暑假短期劳务工。
作为被告代理人,刘振宇律师分析认为,公司与刘X是按照小时计发劳务报酬,用工时长由刘X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严格的劳动管理关系和固定基础薪酬标准。在诉讼中,积极收集公司发放劳务报酬的记录、用工管理模式的证据。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入职起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败诉。但二审中,律师指出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时间,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入职日至报到日,部分逆转了一审判决,减少了公司需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