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交房
在涉及到一般质量问题时,例如出现裂纹、剥落、墙体空洞、漏水以及漏电等情况,这类程度的质量争议并不会对交房流程的顺利进行造成重大影响。
只要符合交房标准的规定,房屋就已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这一点既不会妨碍合同预定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是无法认定为根本性质的违约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进行修补、重建或补偿损失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但是对于在交房之后才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者隐蔽性的瑕疵被发现的情形,卖方则有义务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若卖方拒绝对问题进行修复或者在合理可行的时间范围内故意拖延修复工作,买方即可自行展开修复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修复服务,而由此引发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过程中所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则均应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是否是能退房
1、房屋质量有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退房。
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交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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