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模式是什么,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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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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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做融租模式:靠着自身产业链做上下游的。就是企业纯有钱,希望成立融租公司实现放贷收益。特征:租期较长(一般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租约一般不能取消;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
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模式是什么,特征有哪些?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没有一定的资金,公司就无法顺利上市,所以融资租赁是必不可少的。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以出租资产来获得融资,这个资产指的就是企业自己。有了一定的资金流入企业,企业内部就能够更好的运作起来。那么,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模式是什么,特征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有哪些模式

1、直接融资租赁

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2、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三、融资租赁的功能

1、融资功能。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须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促销功能。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投资功能。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4、资产管理功能。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公司在上市期间需要大量资金,如果获取资金的方式比较单一,那么公司很有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所以公司会多渠道摄取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一般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有很多模式,最典型的就是直接指定厂家,由出租人购买。这种模式风险小,收益高,能快速缓解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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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要求及融资模式
1、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要讲诚信,没有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要具备一定的经营周期与经营业绩。3、企业要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与盈利能力。4、资产负债比控制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具备充足的资产流动性。5、企业管理层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企业有两种基本的融资模式:一种是债权融资。一种是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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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 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 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 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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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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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特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融资租赁的特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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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怎么辨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怎么辨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何辨别
(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来看,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系比较复杂的,而且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因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必须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分类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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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的约定。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条件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怎样辨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怎样辨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何辨别
(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来看,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系比较复杂的,而且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因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必须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分类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要如何辨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何辨别
(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来看,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系比较复杂的,而且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因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必须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分类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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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该如何辨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该如何辨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何辨别
(1)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赁物或租金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另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践来看,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系比较复杂的,而且涉及金额往往比较巨大。因此,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必须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分类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时,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用;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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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但是我对其法律特征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请人帮我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成本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清偿,因此,租金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清偿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清偿性的租金,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设备购置成本、融资成本、手续费及利润。此外,如果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租金。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信托融资的融资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融资方式是怎样的 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信托公司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利用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进行融资。房企用这种最不容易被人注意,但却最为直接的方式融到了所需的资金。 短期内抑制了房市投机的冲动,也迫使房地产开发商不惜以高成本及任何可能的变通方式融资对接资金链条,以避免资金断链。 信托融资方式的特点 一是融资速度快。信托产品筹资周期较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所花时间成本相比,信托融资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主商定即可,发行速度快。 二是融资可控性强。我国法律要求设立信托之时,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自有资产相分离。这使得信托资产与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以及破产风险相分离,具有局部信用保证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信贷和证券发行都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其信用风险只能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来防范控制。 三是融资规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信托融资的规模往往很有限,这一特点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吻合。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范围和规模较小,对融通资金的需求量也很有限。因此资金募集的水平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对应,信托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也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融资租赁与内保贷结合模式的三大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规范业务办理模式融资性保函业务申请人应为保函的风险承担主体,分为境内用款客户(模式一)和租赁公司(模式二)两类,并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模式
一:境内用款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以境内租赁公司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境内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租赁公司作用为融资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我行授信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为主推模式。为简化业务操作和各方法律关系,目前只接受保函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企业作为承租人从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暂不受理。模式
二:境内租赁公司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可为保函申请人本身即境内租赁公司或第三方有外债额度的租赁公司)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为我行为租赁公司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提供便利,如我行除保函费用外无其他收益或收益较低的,不宜叙做。分行不得设计境内用款企业到期无条件受让租赁公司负有的对我行的债务、将风险转移给境内用款企业的业务结构将模式一变为模式二。实际风险由境内用款企业承担的,须按照模式一办理。
二、模式一业务管理要求
1、租赁公司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1成立时间超过3年外资租赁公司;
1.
2、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
1.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符合商务部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要求;具备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构,能够按照融资租赁的要求完成融资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批。
1.
4、原则上要求须在我行缴存不低于保函项下融资租赁总金额10%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汇率、利率以及其他可能的风险。
2、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准入标准
2.
1、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并获得我行授信额度。我行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标准和流程对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和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是否足够等进行审查。
2.
2、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列入总行支持类客户除外),不得为列入总行观察预警/预警/红色预警类客户。
3、融资租赁项目要求
3.
1、融资租赁项目视同融资性保函的用途,由有权审批人在审批融资性保函时进行审查。如在核定客户授信额度时尚不能确定用款项目的,应由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在开立保函时对项下融资租赁用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明确用途。
3.
2、保函申请人开立保函须获得我行授信额度,单笔单批保函业务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经我行审批同意。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抵/质押,不得作为申请授信/开立保函的主要风险缓释措施。
3.
3、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等因素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于融资租赁有效性的认定。因此具体融资租赁项目的交易结构应体现商业合理性。租赁公司不得接受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应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且估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租赁物。避免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或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卖,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等情形发生。
4、法律合同审查要求
4.
1、分行应按照业务模式、风险承担主体、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安排法律合同文本,相关文本应报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
4.
2、合同(通常是承租人、租赁公司、银行三方合作协议)应约定,实际用款人(承租人)与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其履约于融资性保函业务,不影响保函申请人在保函项下对我行的反担保责任。同时,我行不得无条件放弃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对于因租赁公司违反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以及管理责任导致我行融资无法收回的,仍需向我行承担责任。
4.
3、融资性保函期限和保函项下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应匹配。为保证到期融资租赁款可覆盖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本息,融资租赁到期日不得超过融资性保函到期日。
5、资金封闭管理要求为保证资金封闭运作,我行、保函申请人(境内实际客户/承租人)和租赁公司须签署《三方协议》,对外债资金的收款和使用、用款客户应付租赁款监管和外债偿还、汇率风险承担等进行约定:
5.
1、保函项下外债资金使用监控。租赁公司在我行开立外债专户作为境外机构发放的外债融资的唯一收款账户。对收入外债专户的资金,获得外管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结汇(外币贷款)。对售后回租项目,我行须监控租赁公司直接将款项划付给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企业/承租人),同时还需监控售后回租款项的使用符合申报和审批的用途。
5.
2、融资租赁回款监控。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租赁业务最直接的风险在于租赁公司无法按期还款,境外金融机构凭保函向我行索偿。租赁公司还款资金来源于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缴纳的分期租赁款,但由于租赁业务为分期支付,融资性保函项下外债借款往往为一次性还款,两者存在期限错配导致的挪用租赁还款风险。此外,租赁公司还可能因为经营不善或者涉及诉讼等因素导致融资租赁还款被冻扣、扣划导致到期无法还款,须采取以下措施对融资租赁款进行监管:租赁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监管账户(原则上应为保证金账户)作为租赁款唯一收款专户。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承诺将按照租金支付计划将租赁款按时付至我行监管账户,由我行对资金进行监控,专项用于租赁公司到期偿还外债,不得允许他用。监管账户不得开通网银和电子银行转账等支付功能。为有效对抗第三人,租赁公司须与我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其对融资租赁项目的“应收租赁款”作为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向我行开立保函的反担保条件质押给我行,并通过人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还须明确,收入我行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的租赁款为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承租人)向我行开立保函的保证金/质押物。
6、利率、汇率风险管理要求为降低成本,租赁公司一般会借用外币外债,而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的租赁融资为人民币;同时,租赁公司往往采取外币浮动利率的方式降低借外债的成本,而融资租赁的利率则以分期租赁款的形式体现。外债贷款和融资租赁两笔融资之间的利率、汇率均会出现错配,如果人民币贬值幅度过大、外币利率持续走高,均会导致境内融资租赁租金不能覆盖租赁公司所借的外债本息,我行须防范利率和汇率风险导致租赁公司还款资金不足,我行被索偿的风险。应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承担主体,一般由租赁公司承担,可要求其办理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风险;或在我行缴存一定比例保证金,并约定一旦风险敞口超过缴存的保证金金额,应补足相应的保证金。
7、监管政策落实要求该业务主要涉及《外债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规定。各分行办理业务不得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政策,重点注意:
7.
1、人民币融资性保函项下借外债需征得当地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部门的同意。从外汇局对外担保监管政策来看,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回流。
7.
2、租赁公司借入外债需完成外债登记工作;外债结汇需获得外管局的审批文件;在我行办理购汇偿还外债等手续须提供外管局规定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三、模式二业务管理要求模式二租赁公司并不是融资通道,而是我行授信客户。其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承担保函风险,其管理重点在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信用风险,以及租赁项目风险。
1、租赁公司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
1、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外资租赁公司;
1.
2、实缴资本≥人民币5亿元;
1.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符合商务部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要求;具备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构,能够按照融资租赁的要求完成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批。
1.
4、原则上要求须在我行缴存不低于保函项下融资租赁总金额10%的保证金,用于提高收益以及弥补风险。
2、对租赁公司的授信,应按照我行有关一般工商客户授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审查内容包括租赁公司是否符合我行准入和授信标准、信用等级、还款能力、抵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是否符合规定,业务投向(租赁项目)须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3、融资租赁项目审查要求
3.
1、租赁公司在授信项下向我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时,须对保函项下融资租赁款的投向进行审查,不得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列入总行支持类客户除外),不得投向于列入总行观察预警/预警/红色预警类客户相关的项目。
3.
2、融资租赁项目一律由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优选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租赁项目应有可靠的现金偿债还款来源。
4、法律文本、资金监管要求、汇率和利率风险以及监管政策落实等,由分行与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和风险商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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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模式有哪些
可以用投资公司自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可以用第三方的股权进行质押;实践中最常用的是用拟投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这样投资人用非常小的前期投入就可以用杠杆的方式融到资金开展新的业务。在国外称为:杠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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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融资模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一种形式,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信托公司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它是指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融资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利用上市公司限售股股权进行融资。房企用这种最不容易被人注意,但却最为直接的方式融到了所需的资金。 短期内抑制了房市投机的冲动,也迫使房地产开发商不惜以高成本及任何可能的变通方式融资对接资金链条,以避免资金断链。 信托融资方式的特点 一是融资速度快。信托产品筹资周期较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所花时间成本相比,信托融资时间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主商定即可,发行速度快。 二是融资可控性强。我国法律要求设立信托之时,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自有资产相分离。这使得信托资产与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以及破产风险相分离,具有局部信用保证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信贷和证券发行都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其信用风险只能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来防范控制。 三是融资规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信托融资的规模往往很有限,这一特点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吻合。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范围和规模较小,对融通资金的需求量也很有限。因此资金募集的水平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相对应,信托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也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金融消费者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金融消费应当是在人们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狭义的金融消费是指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广义的金融消费是指除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外,还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消费的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购买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概括地说,特征有: (1)消费的选择权,即能够自主地、自由地确定要不要金融消费、在什么时间点进行金融消费、采取什么方式进行金融消费,换句话说,金融消费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和强制; (2)获得信息权,即在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相关的知识、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权利,比如在金融机构存款有没有利息、多高利息、利息如何计算,开户、转账的手续如何办?日常的收付、损害情况等,所有这些金融机构不仅有主动提供的义务,而且要真实、透明; (3)平等交易权,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往来,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这种往来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论有形,还是无形)在契约关系中不得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正的条款,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他不愿意接受的服务(比如存款必须保留多少余额,贷款必须存到我这里); (4)保密的权利,即保证消费者的金融资产不被泄露、不被侵犯; (5)求偿求助的权利,如果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资产被泄露、被侵犯,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有权请求法律援助,比如存款被冒领、信用卡失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变卖等,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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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模式有什么区别?
一 方式不同,债权融资的模式包括了银行贷款、发放债券、信用担保等,而债务融资模式则是向银行进行有偿的借贷。以债券融资为例,如果是企业向个人发行债券的模式则为债权融资,而如果是银行向企业发行金融债券的模式,则为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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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融资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城市和农村的融资方式其实都差不多,但是相较而言,农村企业融资方式要比城市的融资方式要少一些,在这一方面和农村与城市的经济实力比对有关,所以在现今这一阶段,我国的农民们可以利用的融资方式着实有限,但也不是没有,为您整理出了农村企业融资的一些方式可供参考。一、农村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基于我国农户固有的弱势,现阶段,我国农户可利用的融资方式很有限。一般的农户很难从亲朋之外获得资金。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广的有实力的农户,可以通过社会关系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接触信息源,获取有关的项目信息,参与政府组织或协调的项目;或与项目执行单位或企业建立某种契约关系,参与其经营活动(如参与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活动)。具体的融资方式有:
1、直接融资:指农户直接从他人或机构借贷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也是人们较熟悉的相对简单的一种融资方式。用这种方式融得的资金易于农户操作,易于实现农户自己的目标。
2、间接融资:指农户通过参与生产性项目从中获取资金(以及技术、管理经验和产品市场等)从事生产活动,进行家庭经营的再生产。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是一种普通的融资行为,而是通过生产活动获得多种收益的过程。但从农户经济再生产的角度考虑,也可以看成是融资的特殊形式。可以预见,未来这种形式在农户融资中的份额将日益增加。具体方式有:
(1)参加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如扶贫、开发、生产性经营、基础建设等项目。但此类项目往往是从上到下安排下来的,有地域及生产经营内容的限制,农户被动参与。农户从政府获取资金,以从事政府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土地使用权等;
(2)参加地方政府利用国外贷款项目、主要是扶贫、开发、生产性经营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同;
(3)参与政府出面协调组织的由企业实施的或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生产性经营项目,农户通过从事双方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劳务和土地使用权等,获取资金(以及技术、管理经验和产品市场等)。这种方式将使农户与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即所谓的“产业一体化经营”模式。通过这种方式,农民可与大市场联接,企业可拥有稳固的原料生产基地和人力资源基地。这应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但在未来相当长的阶段、农户在这一共同体中将处于被动,依附地位。随着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的波动,共同体的链条会时紧时松,但当企业产品价格处于不利地位时,共同体可能将由企业首先破坏。制定和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十分必要。农村企业融资方式按常规方式来说可以从亲朋好友处获得资金,而当把企业经营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以后,再通过一些其他的方式和其他企业或者机构接洽来获得融资就是比较容易的事情了,在这之后,只要企业的发展势头良好,自然也就不愁融资了。竭诚为您服务。
跨国并购融资模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跨国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一、内部融资 (一)内部融资的概念 1、内源融资是指公司经营活动结果产生的资金,即公司内部融通的资金,它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旧构成。是指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主要包括留存盈利、折旧和定额负债)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和抗风险的特点,是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内源融资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 2、内部融资是从企业内部开辟资金来源,筹措所需资金。如果收购方在收购前有充足的甚至过剩的闲置资金,则可以考虑使用内部资金并购。但是,由于并购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往往非常巨大,而企业内部资金毕竟有限,利用并购企业的营运现金流进行融资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内部融资一般不能作为企业并购融资的主要方式。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企业外源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为主或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 (二)内部融资的优点 1、自主性 内部融资来源于自有资金,上市公司在使用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即可,基本不受外界的制约和影响。 2、融资成本较低 公司外部融资,无论采用股票、债券还是其他方式都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比如券商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而利用未分配利润则无需支付这些费用。因此,在融资费用相对较高的今天,利用未分配利润融资对公司非常有益。 3、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 未分配利润融资而增加的权益资本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和控制权,同时还可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支持公司扩大其它方式的融资。 4、使股东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如果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少发股利可能引发公司股价上涨,股东可出售部分股票来代替其股利收入,而所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一般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 二、外部融资 外源融资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向企业之外的其它经济主体筹集资金。外源融资分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此外,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外源融资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二是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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