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外贸商业关系的过程中,邀约人对进口商的要约承诺想要做出修改,是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对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这两种情况,大家是否清楚?对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规定都有哪些?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两者的有关规定吧。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
“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二、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对于要约撤回,只能是在要约送达对方之前,才能取消。一旦送达,则不能撤回。这时候只能选择撤销。而且对于要约撤销也是有条件的。有些要约的撤销会造成违约,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的。大家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的话,可以到律图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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